(四)职业安全权不受重视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当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承担着城市人不愿干的重、脏、苦、累、险等工种,如建筑施工、井下采掘、矿工作业、有毒有害等。有的企业安全保护条件本来就很简陋,甚至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还有的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最大利润,不采取或者降低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且不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而农民工本身自我保护意识就很淡薄,不懂得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农民工迫于就业的压力,担心失去工作机会,环境再恶劣也要忍耐。因此,这就导致农民工中伤残、死亡事故频繁发生,职业病高发。
以建筑业为例,据调查,建筑业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安全保护用具的仅占39%,时常发一些劳动保护用品的占28%,从未发给劳动者保护用品的占24%。全国每年因工伤残人员接近70万。另据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形势显示,全国每年报告职业中毒和农药中毒者近三万人,受职业病危害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28]。
(五)团结权没有得到实现
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很多大城市并没有真正的产业工人,绝大多数是新生的农民工阶层。但党组织很少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各级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纳程度很低。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都规定,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但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时,并没有将农民工列入城镇就业职工之列。农民工是否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工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据中国科学院进行的随机抽取1000名农民工进行的调查,这1000人中竟然没有一个共产党员。另据江西财经大学的肖福林2000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某村对一个玩具厂中的78名工人所做的问卷调查,只有8人参加过工会,11人参加过职工代表大会,21人参加过同(老)乡会,其他38人则没有参加过任何组织。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权利至关重要,由于工会组织的缺位,使得农民工无法行使集体交涉权,无法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集体劳动合同,即“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劳动权利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29]
(六)罢工权缺失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新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这里规定的“停工”,实际上与罢工同义。但这只是一个默认性规定,没有对“停工”的组织、原则、协商、禁止与允许事项等做出具体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飞速发展,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很大比重,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要去处。近年来,我国的罢工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如最近发生的无锡松下电池厂工人镉中毒罢工事件就令人深思。该公司隐瞒、篡改体检结果,漠视职工身体健康,导致该厂工人不满而组织罢工。在整个事件中,公司方拒不承认错误,百般抵赖,甚至采用威逼、利诱的卑劣手段阻止工人复检,强迫工人复工;市政府则派出武警拦截游行示威的工人,甚至对手无寸铁的工人进行殴打;劳动局、环保局、卫生防疫站更是不管不问;当地电视台等媒体一律拒绝前往采访和报道……[30]如果不是中央和外省媒体的及时报道,使工人赢得了舆论支持,处于各种势力打压下的工人,还要挣扎到何时呢?!
因此,罢工影响社会安定的担心纯属多余。那种由劳动者自发组织或由“同乡会”之类组织的罢工往往难以控制,难以真正团结工人。只有由法律赋予工会组织工人罢工的权利,由工会依法组织罢工,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争议的解决。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劳动争议先由企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做出裁决之后,才可以起诉到法院,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这种“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审理期限过长,程序复杂,耗费当事人过多财力和精力,使农民工苦不堪言,难以承受。在实践中,仲裁机构经常由于各种原因做出不受理的决定或事实上不受理,那么劳动争议不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劳动者也失去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这实际是对公民诉权的剥夺。
(七)职业培训权不完整
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较低,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据统计,2004年,“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初中文化程度的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占24%。”[31]接受技能培训的比例如此之低,除自身知识层次限制外,经济拮据是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他们绝大多数都从事劳动时间长、强度大的工作,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接受培训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