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社会保障权。劳动权中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公民生存权的重要保障。它是一国公民在因年老、疾病、灾害等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权利主体是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主要通过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实现,有实物、货币等方式。
社会保障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指当劳动者因年老、生育、疾病、工伤等生活发生困难时,国家和社会给于一定物质帮助。福利是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之外享受的待遇或得到的收入。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不同,各国的社会保险、福利状况也有明显差别。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而且国家和社会福利所占比重也在逐渐增加。但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制度实施社会保障,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得到充分发挥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前文已有略述,劳动权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权利集合,包含了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权利。在上述劳动权包含的各项权利之中,职业安全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和休息休假权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属于经济方面的权利;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劳动争议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则属于政治或文化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以工作权为核心,互相联系、互相保障、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劳动权主体。
三、农民工劳动权的侵害
从劳动权的包括的基本内容分析,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权受歧视
主要表现在平等就业权方面。在就业、求职、管理等方面,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都受到了侵害。
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完全统一,户籍制度将劳动力市场人为地分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正式市场福利高、待遇好,劳动条件优越;非正式市场福利低、待遇差、劳动条件恶劣。正式市场只对具有本地城市户口的居民开放,绝大多数较好的职业被独占。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只能从事那些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脏、粗、累”的工作,而且报酬低、待遇差。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时不同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此外,北京、上海等许多大城市为了保护本地人就业,通过相关规定对外来人口的就业加以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等。上海市1995年发布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全部行业工种分为可以使用、调剂使用、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A、B、C三类,而且用人单位必须先公开招聘本市的劳动力,如招聘不足,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才可以招用外地劳动力。北京市1996年公布的限制行业和工种数为15个,1997年增加到34个,2000年则达到103个。广州、成都、青岛等地均有类似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规定。[23]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就业压力的增大,城市人也开始与农民工竞争一些原来不愿从事的行业,加上农村劳动力本身又大量过剩,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的就业难。农民工“在同城市劳动者竞争中面临行政性和市场性的双重歧视。”[24]
(二)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如前文所述,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谈判权、请求支付报酬权和支配报酬权。
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过剩,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总是供大于求,由于这种供大于求,雇主或用人单位几乎可以随意解雇农民工,造成农民工就业极不稳定,被解雇的农民工重又进入劳动力市场,加剧劳务市场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为求得一职,在和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报酬谈判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只能委曲求全,降低工资要求。各地虽然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农民工不仅没有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付出大量的劳动之后只能得到微薄的薪水。据来自湖南、四川、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每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50%,但月平均工资不到城镇职工的60%,平均每劳动小时工资只是城镇职工的1/4。另据调查,东部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十年年均提高数额还不到10元钱,将物价上涨因素排除,实际是负增长[25]。
农民工工资还经常遭到克扣和拖欠。由于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和地方政府的消极,通过正当途径(如谈判、劳动争议仲裁等)行使请求支付报酬权因费时耗财,令农民工望而生畏,即使走上诉讼之路也常因旷日持久或判决结果无法执行而无果而终。尽管国家近年来采取了催讨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但拖欠工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至2003年,全国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26];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还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正由于前两项权利没有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大多被用于满足温饱,极少用于文化、娱乐或者自身的教育培训。
(三)休息休假权没有保障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现实中,由于劳动力长期供过于求,农民工又处于没有被组织起来的分散状况,无力对抗用人单位,使得用人单位肆意违反劳动法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农民工成了企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每周劳动时间普遍超过70小时,个别行业甚至达到90小时[27]。2004年初,经东莞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的检查,大部分受查企业的“正常劳动时间”都超过了8小时,每月超过21个工作日。一个名为塘厦庆远塑胶电子厂的工厂内,一个月内职工的加班时间多达208.5小时,远远超出劳动法的规定。超长时间的劳作,使农民工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过劳死和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