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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抑或法意

  

  估计法意主义者对民意仍持“敌视”态度,他们会继续追问,即使民意有着众多的优势,但是只要法院审判向“民意”敞开大门,就无法阻止刘涌、邱兴华等类似事件的发生,因此他们仍主张将民意彻底摒弃。


  

  (二)对激进民意的冷却对策


  

  我们认为,对待民意的正确方式应当像对待社会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尽管任其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不利——它本身并无好坏之分,而只有引导的恰当与否,在正确积极的引导下,它可以为司法改革以及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因此,对待民意,尤其是某些激进的民意,我们必须着手于如何给其“降温”而非简单的摒弃,这些措施主要如下:


  

  1、应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我国的法院对其是否公开审判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如果法院认为媒体的介入和群众的旁听不会对审判产生负面的效果时,条件就会放宽,反之,则条件极为苛刻。而激进民意的产生又往往与这种情形下释放信息的不完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法院必须在如何扩大知情权上加大投入,如法院网站可开设论坛供民众讨论,及时发布一些案件的审理情况,防止因为民众的误解而产生过激的行为。


  

  2、完善民意进入法院审判的制度,美国法院也考量民意,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陪审团制度、法庭之友制度以及“公益诉讼”制度,而在我国,民意不是被全部被否定就是招摇过市的直接进入审判,这显然都极易引起过激民意的出现。当然,我们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实在让人“无法恭维”,我国应学习西方,设立类似陪审团等群体,将民意合法的、理性的引入审判。


  

  3、必须重视法律论证理论的恰当运用,即法官的判决书应当详细的展开判决结果的得出过程,而不是简单的依某某法律就直接得出结论,这样无法使民众信服,如许霆案一审的判决理由就是如此,这不但不能冷却民意,反而引起了更多民众的怀疑。


  

  4、如果前三种方案仍然无法给激进的民意降温,我们就应该模仿美国的异地审判与延时审判了。所谓异地审判审,就是如果法院所在地区的飞短流长已经使得公正的审判不再可能,法院如果难以找到一个满意的方法确保司法公正时,便可将案件改为非法院所在地进行审判。[21]不过这种方法只是在案件影响有限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是许霆等有着全国影响的案件,则收效甚微,只能借助延时审理。毕竟时间能擦去记忆,即使是非常有影响的案件。


  

  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进步和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当下,民意成为亟待关注的问题,我们既不能不假思索的吸收和顺应民意,更不能盲目的排斥、否定民意,而应该秉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惟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实现正义,造福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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