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有“打一场官司,记一世仇”,这表明中国人“厌讼”是出了名的,而且国人对政治也特别冷漠,一般是“事不关已则高高挂起”,这几年学者不是一直在呼唤国人应更多的参与政治吗?而近几年对典型案件的极度关注表明国人的参政意识——司法属于广义政治的一部分——开始高涨,如笔者的亲戚中,尤其是长辈,对《今日说法》、《道德与法制》等法制节目开始关注起来,其兴趣甚至超过了传统的影视娱乐节目,饭后,对某类案件的看法常常成为他们讨论的中心。但是这种意识刚刚出土,还处于萌芽状态,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去呵护它、培养它,让它健康成长,而绝不是简单的否定它,这无疑是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
2、前已论及,某些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政府的介入本身已经使法院不堪重负,再加上法院内部的斗争,使许多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而此时相配套的制衡制度尚未完善,当事人不得不另寻他路,而诉诸媒体,点燃民意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如笔者有一朋友曾因房子归属问题与当地镇政府产生纠纷,后对簿公堂,因法院偏袒而败诉,最后借助媒体的曝光才得以妥善解决,为此,有学者指出,“以传媒为载体的舆论监督,是监督公共权力、遏制权力腐败的‘利剑’,也应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强权侵犯的盾牌”。如果说“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推崇的一种宪政信条,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堪称现代公民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和高擎的一面民主旗帜。[18]
3、诚然正如民意主义者所述,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将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根据他们对现行的正义和道德准则的理解,根据他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最后,有时还要根据他的直觉、他的猜测甚至他的无知或偏见去作出判断。”[19]但无论法官的司法经验多么丰富,也都难以适应日益变迁的社会需要,而民众在这一方面却有着独到的智慧与阅历,因此此时考虑民意往往更能得出公正的判决。如许霆案,银行ATM出故障是常有的事,而世界其他国家——美国曾发生群众排长队取这种“善款”现象——对此问题通常是放任的,因此人们主张这种盗窃和一般的盗窃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无疑是正确的,这对法官后来作出的轻判无疑有巨大的指导作用。而且霍尔姆斯不早就论证,“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20]吗?
4、民意也是终结“恶法”,产生“新法”的催化剂。如葬送孙志刚生命的收容遣送制度,就是建国初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被废止,一直到孙志刚用血的代价才唤起了民众对该法律的关注,于是民意被点燃了、沸腾了,政府于是终止了该法规的实施,而替换为更具人性化的救助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