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社会而言,在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没有单独的法官,而是由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到了近代司法改革,“推事”成为法官的正式称谓,新中国成立,则将负责审判工作的人员称作“审判员”,后来才改称“法官”,并出台了专门的《法官法》,而此时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法院自己提出了“法官文化”的概念,如200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始推出对“法官文化”的研究,并邀请学者共同对该命题进行探讨,2002年3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召开的“法官文化沙龙”邀请了专家学者讨论,“研讨会上,顾问团成员分别从法律、文学、艺术等方面阐述了对法官文化建设的看法,普遍认为法官职业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官文化’将是一种特定的文化形式,是一种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法官行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司法意识、司法理念、司法道德、司法规则的文化要素。这些文化要素,对于司法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对于司法活动的健康运行,对于司法人员的行为道德状况,对于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都发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15]还有一些学者将法官文化定义为:“所谓法官文化,是指有关法官现象的文化,即社会文化在法官载体上的浓缩与显现。它包含外显的制度和内隐的意识两个层面。”[16]
法官文化的主体非常明确,因此研究法官文化对于重塑我国法官的法律意识、思维和文化品格具有非常重要的集中表达作用,不过笔者认为法官文化应当是法院文化的一个子系统,法院的中心肯定而且必然是法官,因此把法官文化研究透彻,自然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决定法院文化的基本走向。但是法院除了法官之外,其主体构成还包括管理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等,因此法院文化是更多立足于法院这个大的组织。
(三)审判文化和诉讼文化
审判文化的提法并不太多见,但也时有人提及。“审判文化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组织机构人们法院在其审判实践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活动特性、准则、方式等的总和。”[17]审判文化是指法官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审判工作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与审判密切相关的是诉讼,于是一些研究诉讼法的学者希望借发现诉讼背后的文化因素,解决诉讼中存在的冲突。“本文所指的诉讼文化,从广义上说是诉讼观念(包括诉讼的社会心理、历史习惯、价值观念、思想学说)和诉讼制度(包括诉讼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法律文化的总和。[18]由此可见,诉讼文化、审判文化应当是与纠纷解决密切相关的文化部分,它着重解决的仍是可明确操作的一些观念问题,而法院文化除了对于审判或诉讼进行研究外,还有专门的审判管理研究,对于法院建筑、法庭仪式等的研究。比较而言,更为全面化和整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