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尽管我国近年来在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预算信息的公开上,仍可谓任重而道远。
最后,目前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表决方式也不利于人大审批权的落实。
我国预算长期以来一直采取综合审批制,即将所有的预算收支全部集中在一件预算审批提案中由人大代表投票通过。尽管这种做法简化了预算审批程序,但也会使得预算草案局部的不合理影响整体的效果。所以,综合审批一般不为预算法制发达的国家所用。在综合审批制下,一旦预算草案被否决,将会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产生严重影响。即使预算方案十分合理的部门和项目,其合理的预算经费也会搁浅。因此人大代表一般不敢轻易行使预算否决权。[36]这也是实践中,我国政府预算基本都能不做重大修改、一次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我国进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后,预算草案被细化到部门和项目,较之以前直观性已大为增强。[37]完全有条件按部门或项目对各部门或项目的预算分别进行审查和批准。但综合表决制这一已显落伍的表决方式却至今仍在沿用。
(二)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缺失除了审批程序方面的诸多问题,我国人大预算审批权被虚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的《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权,却并没有赋予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修正权,再加上目前对政府预算草案的表决实行综合审批制,人大代表即使对政府预算草案的部分项目不满意,也无法对该部分提出修正案,而只能提出修改建议。修正案与修改建议本质一致,都是对某问题的修改意见,却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当符合一定法定人数要求的代表对预算草案的部分项目提出修正案后,经过表决程序,该修正案就能直接具有法律拘束力,预算案中的相应部分就必须按被通过的修正案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而目前人大代表所拥有的修改建议权曾并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效果。代表虽然可以建议,但其修改意见必须被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所采纳,并进而为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所反应,才有司能对预算产生影响。如果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并未在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中得以体现,即使代表对政府预算草案的部分内容不满意,还是只能对预算进行整体批准或否决。而整体否决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既不现实也不必要。有评论就称,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否决权,中国目前的条件尚不成熟。“除了技术原因外,个人意识也跟不上,最为关键的是,他们可能会因此利益受损。”[38]所以,许多对预算草案不满意的代表在表决时仍不得不无奈地投赞成票。但这样的整体通过却使人大对预算审批的重要权力落空,既有损人大的权威,也不利于对政府财政权力的有效监控。
审议预算本是民主国家议会最重要的权利。而我国现行预算法律法规中预算审批程序的不明确、人大会议会期过短、议题过多、人大代表缺少对预算草案修正权等因素却使得很多人大代表在审查预算草案时心有余而力不足。“两会”最主要的事情本应是审议预算和立法,但现实中,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却往往成了中心议题。其实,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政府工作报告是过去的总结和将来的打算,是一个政策宣言。政策要靠钱才能落实,所以重点应是审议预算。”[39]让预算成为人大议事的中心议题,应成为当前人大改革的重要目标。
四、强化人大预算审议权的路径选择既然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议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建立“对话、合作”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就应当将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议权力从沉睡中“激活”,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从源头上斩断滥用公共资金、公共权力的渠道。但在选择强化人大预算审议权的现实路径时,现阶段即对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激进的改革,从代表构成、会议议期等方面彻底改革现有制度可能尚不具备条件,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当是立足于现有制度,从技术上寻求一定的突破口,进行渐进式的调整。这样既能实现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财政行为监督和控制的目的,又兴许能象有的学者所设想的那样,以公共预算改革这样一个“最没有风险的,又可操作、难度也不大的改革”[40]为契机,以预算审议为突破口来切实改变所谓“议会不议”的现状,把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直接衔接起来,缓和对人民代表大会体制进行根本性重构时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冲击力。让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群体在编制和审议单纯的财政预算程序中学会竞争和妥协的技巧,逐步提高人民代表真正参与决策的能力,防止社会的激烈冲突造成民主化的夭折。[41]
(一)预算信息的公开是人大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人大发挥预算审批作用的首要与核心制度就是预算信息的公开。如果政府的所有收入、支出信息都清晰明了地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在亿万双眼睛紧盯官员们怎么花钱的情况下,违规和腐败现象必然会减少,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议也能更好地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