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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的前提性问题解读

  

  (3)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在美国,法经济学强调事实结果(表述为经济的事实和实际的成本),而不是强调原则和范畴,所以具有高度影响的法律经济学运动被说成是法律现实主义的新结果。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法经济学的基本模式是把市场作为一个纯粹自由和自愿选择的自治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是波斯纳,他曾经论证说,“事实上,普通法法庭,在历史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个模仿市场交换的趋势,尽管在解释司法判决的结果时,司法语言仍然是传统的原则范畴而不是经济的范畴。”[14]39-40波斯纳并不否定事实(结果),而只是坚持不受阻碍的交换仍然表达了自由的要求,“即使是对交换中弱势的一方来说,不受阻碍的自由仍然提高了价值”[14]40。在法经济学几十年的发展中,它使用相同的基本范式,即理性选择理论、博弈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可以看做这个基本范式的扩展和延伸。


  

  (4)法政治学是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现代政治学强调个人权利、多元主义以及自律。就此而言,现代政治学带有明显的法学特征,因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和维护个人权利。在政治学中,如果不把诸如国家、国家的目的、政府的最好形式、主权概念和权力分立等问题与法学和法律联系起来,那它就不能很好地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关于法律、法律职能和目的的思想乃是政治思想的天然继续,因此,我们发现,若干最早的关于法律的哲学探讨发生在政治思想领域里。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都是考虑到人与国家关系的政治哲学家,他们把法律作为这种探讨的副产品来加以哲理化。近年来,法政治学这一领域变得十分重要了。法学家正从法官的政治思想背景角度来分析司法判决,特别是在解释宪法条款时,法官的政治靠山被认为是重要的。司法界和政界之间的相互关系(当政治问题被提到法庭面前时)现已成为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在美国,这类研究已作了很多,作得比较认真,发表的学术文献已汗牛充栋[7]130-131。根据以往的经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政治学中,政治不是法律的附属品,法律也不是政治的附属品,更不能在它们之间画等号。如同其他学科一样,法政治学自身有一套稳定的法学思维范式。


  

  (5)法伦理学是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在法伦理学中,我们需要通过承认人类生活的道德维度(伦理学)与人类关注的更广泛问题(法学)的联系,寻求人们在关于基本问题的共识上是否有共同尺度。例如,对于道德的合理性、合正义性、符合因果律等共识。假如法伦理学对此有一些共识,那么就开辟了人类共同道德的前景。在法伦理学中,既包含有法学,又包含有伦理学,但两者又是互相区别的。从性质上说,法学研究的是人类实践理性的准则,研究体现个人本位和权利导向为特性的法律,而伦理学则将人类生活的道德维度放在恰当的位置,体现义务本位之特性。再从规则的外延上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宽泛得多。在法伦理学中,仔细研究和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个重要问题,但也要防止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


  

  (6)法文化学是法学与文化学的交叉。在中国,法文化学研究的主力是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其内容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无疑,这是值得重视的,但它并不能替代作为理论法学科目之一的法文化学。两者之间的差别是:其一,在研究范围方面,法文化学的视阈是全世界,而不限于中国;侧重于今天,而不限于“传统”;它及于整个法现象,而不限于法制度。其二,在研究方法方面,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主要关注实证的考察与总结,而法文化学则需要在实证考察与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的概括与提升,得出关于法文化的一般原理。


  

  (7)法人类学是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有计划地组织一大批专家,对国内50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状况进行普查,留下弥足珍贵的民族学与人类学新资料。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法人类学素材。可惜,当时中国法学界尚无力量对它们进行系统的及时研究。大体上可以这样说,即最近20年法人类学才进入学术界的视野。有若干法学家着手撰写一些论文,并已有几部探讨少数民族特殊规范生活的著作问世,还有翻译版本的美国A.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和被译为《初民社会的法》的著作。与此并行的,不少学者对所谓“民间法”或“民间习惯规范”愈来愈表示关注,这对法人类学的研究亦是很大的促进。在此,有必要提及的是,具有独到学术价值的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及恩格斯多年苦心收集的人类学资料中包含的法人类学思想,是应该加以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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