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学思潮,在这里无法一一例举。我们也要看到,新的法学思潮和法学思维范式会不断生长出来,且永无尽期。
四、 理论法学诸学科的分类不言而喻,对于范围宽阔、内容浩繁的理论法学如何进行学科分类,学界历来见仁见智。法学本身是个开放的知识领域,而不是一个封闭的盒子。它在自己的边缘处渐渐生发形成一大群其他学科。但对于作为其结构之要素的主要学科,大抵已形成共识,并没有更多的歧见。这里,可以简要地把它们概括为以下三类:
(一) 纯粹法理学如上文提到的,在法理学形成之初(从奥斯丁到凯尔森),它就已被赋予确定的内涵和外延,是后人将其弄得不伦不类、面目全非的。兴许事先预测到这种状况,凯尔森才刻意倡导一种“纯粹法理学”。事实上,凯尔森的理论在两种意义上才是“纯粹”的:一是它被称为脱离了任何意识形态的考虑,对法律体系没有作任何价值判断,“法律规范”的分析不受正义法是什么的任何概念的影响;二是守法的社会学研究和法律发展的政治、经济或历史影响等因素的研究,处于纯粹法学的范围之外。从本来意义上说,法理学就是纯粹以规范或法律本身为对象,而不与以别的内容为对象的学科相混淆的学科,特别不能与交叉性学科相混淆。在各理论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唯一保持此种性质的学科。因此,许多西方学者把它叫做“法教义学”。康德认为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德国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认为,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在法律教义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只是当它把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当做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的东西加以拒绝时,危险便显示出来。此外,如何区分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尚无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对在法哲学旁还存在着法律理论这一现象,只能作历史解释。他认为,法哲学更为关注内容,而法律理论对形式尤为看重[10]。这是十分有道理的。
(二)边缘性的理论法学学科除纯粹法理学以外,其余理论法学诸学科全是边缘性的,即法学与非法学之间相交叉的学科。 1960年以来,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文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社会生物学等交叉学科研究的兴起标志着法学研究开始了全面的、革命性的转型。1987年,理查德?A.波斯纳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正式宣布了《法律作为一个自主学科的式微》。此文经修改后收入了Richard A.Posner,The Problem of Jurisprudence,Harvand University Press.1990,ch.14.中译本名为《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虽然法学的这种学术转向是大势所趋,但却并非一帆风顺。在《法律作为一个自主学科的式微》一文发表。十年后,即1997年,波斯纳重申了他所倡导的科学主义、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进路。波斯纳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正反映了传统法学范式的惯性与惰性,反映了学术变革的艰难[11]。
(1)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它以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理解法现象,因而抽象的形而上色彩浓厚。法哲学可进一步划分为理论法哲学(总论)和应用(部门)法哲学。两者虽存在性质上的共同点,但对象范围不一样,各自有其相对独立性。它们相互提携与促进,并不存在谁“指导”谁的关系。但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法哲学具有特定的含义,处于许多问题的交汇点上。这些问题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命题的逻辑属性(描述性的或规定性的)、审判独立于政治的可能性以及与有组织的力量(organized force)之间的区别。所有这些,与学界大而化之的“法理学”并不是一回事。
(2)法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当今世界,伴随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普遍社会化步骤的加速,法社会学变成最热的学科之一,法理学与法哲学都有向其靠拢的趋势。与此同时,法社会学对更具社会学性的法律理论的兴趣也日益增加,如《无须法律的秩序》一书的作者美国耶鲁法学院教授罗伯特?埃里克森就认为,依社会科学进路来研究法律的规范理论是一种取代了法律经济学(托马斯?库恩意义上)研究范式的转换[12]。尽管波斯纳等学者不同意这种说法,但是把习惯、风俗、传统和社会规范纳入法和社会学研究,使得对人类行为的理解更强有力,对法律变革影响的预测更精确,这一点是人们不得不同意的。法社会学在法国、斯堪的纳维亚与美国等地区拥有极大的优越地位。尽管“更新过的法社会学变成事实科学式地澄清法律条件之方法的中心,并且可以整合法律史与法比较的结论”[13],但每个学科仍应坚持自己对象的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