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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的前提性问题解读

  

  了解了三大主流法学思潮之后,还有必要再考察一下当代西方其余一些对于理论法学学科形成攸关的法学思潮。


  

  (1)经济分析法学思潮。该思潮以经济效益为法之前见,采取投入—产出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推导和解读法概念和理论体系。以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分析学说现已被学界广泛采纳,但它根深蒂固的“劫富济贫”的功利主义情结,以及把经济分析模式运用于一系列广泛的法律问题,包括性关系和收养等问题,也遭到来自各方的指责。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直接创建了法经济学。


  

  (2)法的政治学思潮。该思潮以政治(主要是政策)为法之前见,采取政治与法律互动的分析方法推导和解读法概念和理论体系。它所形成的学科,便是法政治学。自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家逐步转向社会化。集中表现在,法越来越强化其政治机制,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普遍福利和公益事业的干预,实现“福利国家”;同时,国家还要促进和保障多元形态的民主及广泛的自由与平等。围绕这样的宗旨,客观上就要求将法与国家政策密切结合。正是从这种视角上,不少学者也把法政治学称之为法政策学。


  

  (3)法的伦理学思潮。该思潮以人际道德关系为法之前见,采取价值判断或分析方法推导和解读法的概念与理论体系,它所形成的学科是法伦理学。这股思潮形成的契机,是法学界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主义灭绝人性、惨无人道的暴行进行刻骨铭心的反思。正如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所指出的,由于法理学对现实的法学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法理学是否有必要完全取决于法律工作者是否想知道他们要做些什么,或者说是否有意无意地迷失方向。这又涉及法律工作者对自身的认识[5]24-25。可以断定的是,“人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深入且全面的思考总是紧跟社会灾难、制度危机和政治变革。因此,法理学也是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的(危机)局势的工具。而每当事件刚刚过去的时候,人们总是要思索如何用法律手段来防范恶法制度的出现。”[5]17同时,它也是与西方的现实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高度发达所同步滋生的一系列问题——对外侵略扩张(尤其朝鲜战争与越南战争)、贫富差距拉大、种族歧视、性别不平等、青年造反等——带来的社会道德沉沦、精神失落和良心不安的严重情况分不开的。值得注意的是,法伦理学形成的过程与自然法的复兴与快速发展有紧密关系。


  

  (4)法的文化思潮。该思潮以文化为法之前见,采取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对比考证方法推导和解读法概念和理论体系。这里所讲的作为法之前见的文化是以人文主义理念为底蕴的。历时性是对不同时期的法文化加以对比考察;共时性是对同一时期的不同地域、民族或国家的法文化加以对比考察。考察标准是相互差异的文化之间各自具有的特征与一致性,以及其文明进步的程度。只有将特征与进步性两者并重,才会产生意义。法文化思潮所积淀和结晶的学科是法文化学。


  

  (5)法的人类学思潮。该思潮以文化人类学为法之前见,采取考古学和社会学田野调查等方法推导和解读法概念和理论体系。其形成的学科就是法人类学。该学科的基本目标是掌握原始(初民)社会的法生活。它对于揭示法的起源和发展,探讨法运行的历史规律是不可或缺的。法人类学同法文化学、法社会学在部分内容和方法上有许多近似之处,但主题和宗旨有区别。文化人类学开拓出一个与法律知识有关的完整的新世界。在这方面,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有关法人类学资料的涌现发挥了很大作用。简言之,有许多理由说明法学与人类学应该公开对话,这颇有助于扩大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官的眼界和理解力[7]105。


  

  (6)法的审美思潮。该思潮以法为审美对象为前见,采取源自人之心灵深处的美感推导和解读法概念和理论体系。法美学就是来源于这个思潮。马克思认为,人不纯系依靠本能或简单的摹仿对象世界过生活,而是“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8]。相应地,立法者的使命就是“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这就是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的根据[9]。法美学正是要从美好崇高的精神层次探索与鉴赏现实的法是否及如何体现绝好的人性或“人的类本质”。如果说对没有人参与的自然界,人尚可对它加以人化,赋予其生命力,陶冶情操,获得美感的话,那么,直接体现人的类本质的法,就必然会使人产生异常丰富、异常扣人心弦的美感。从审美的视角出发,人们(公民)能够把理性与情感结合起来追求法的真理,鞭挞恶法和弘扬良法。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这是非常令人神往和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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