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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八年的重要司法解释

  

  3、 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2009年3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会”精神,更加重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继续坚持调解工作合法、自愿原则,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愿;要继续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继续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强化二审和再审的纠错功能。


  

  根据上述要求,司法解释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方面,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其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绝大部分国家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并被判例所运用。因此,该制度是在认真、细致的调研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被吸收进此次司法解释的。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情况层出不穷,如“非典事件”。因此,因为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全球金融风暴也验证了我们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而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解释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必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要求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总之,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工作遇到的严峻挑战和考验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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