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释主要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涉及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共计30个条文。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解释。综观此次司法解释,彰显了司法解释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及时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成果和成熟的理论,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几个“亮点”。
1、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于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的结果,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于此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其自行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尽可能地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相对方请求赔偿。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或者登记始生效的合同数量已经大大减少,仍有相当数量的合同需要批准或者登记生效。在合同成立以后,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去或者拖延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往往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失的规定,列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维护合同效力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譬如,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宽认定,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对格式条款无效的从严掌握。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