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重解释的理论性。以合同法原理为指导,注意吸收最新的法学理论成果,同时密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注意理论的创新,同时避免有立法性质的或者过于超前的内容。
(4)注重解释的同一性。在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当前的实际出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注意吸收国外立法例和判例之精华,参照国际公约,譬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兼顾国际惯例,譬如《国际商事通则》等。
(5)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尽可能避免立法性内容,尽可能地避免创设规范性质的条款。避免大而全,强调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司法性和务实性。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特点
1、 发扬司法民主 充分吸收民意
在内容上,在司法解释的整个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注意民意沟通,充分体现了民主性。
为了增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起草工作小组除了在参与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注意搜集立法遗留或者遗漏的问题以外,1999年9月、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法办(1999)186号通知和法研[1999]118号通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实施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关问题材料。在归纳、概括各高级人民法院所提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对确有解释必要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并于1999年11月起草出试拟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00年第一号《关于春节以前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的要求,起草工作小组持关于合同法解释(二)(试拟稿),先后征求了海南、广东、云南三省地方人民法院、银行、学者及有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山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有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北京律师协会部分律师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总行法律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江苏、江西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北京市三级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国家法官学院院长班部分学员的意见,王家福、、江平、梁慧星、王利明等学者的论证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