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颁布之初,对《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经过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因此,此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2、起草指导思想
《合同法》解释(二)自2000年初开始起草,始终坚持解释的如下指导思想:
(1)注重解释的合法性。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合同法》解释(二)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同时重视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视增强司法解释的效果,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多做调解、协调、和解工作,努力争取案结事了。
(2)注重解释的实践性。问题源于司法实践、解释运用服务于实践。《合同法》解释(二)问题设定均来自实践,来自高级人民法院,来自社会各界。解释(送审稿)注重设定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意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吸收以往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成果。避免条文抽象、笼统、原则,力求严谨、明确、具体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