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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

  

  政府据以制定反卖淫政策的前提—卖淫者多是被迫或被骗误入卖淫行业,其本身是受害者的观点也遭到质疑。有学者认为这种判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大量的卖淫者是自愿从事卖淫甚至是喜欢这种生活方式的。而且,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让社会组织帮助卖淫者转行,表面看起来是帮助卖淫者,实际效果却恰恰相反:“(政府的策略)看起来是帮助女性,或意图是帮助女性,但它仍然坚持这种好的与坏的妇女、值得帮助和不值得帮助的妇女的二分法,因此只有那些按程序转行、符合市民主流规范、重返正常生活的女性才会被社会包容,另一些女性则被进一步边缘化。”[10]


  

  虽然一些专家对PTP中有关卖淫者状况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多有微词,政府最终还是确认了PTP中的基本观点:认为卖淫者多是在少时被迫进入卖淫行业,本身是受害者、弱者;社会应对策略应侧重于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卖淫行业的机会、帮助卖淫者转行,同时抑制需求,政府还在考虑进一步扩大买淫行为罪化的范围。这样一种刑事政策的转变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特别是女性权利保护的加强。[11]


  

  二、我国有关卖淫的刑事政策及理论争论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地方政府先后采取了限制、取缔娼妓业的措施,60年代初,我国对外宣布,中国是一个无毒无娼的国家。70年代末80年代初,卖淫现象开始在东南沿海出现,“到90年代中期,卖淫在大城市已经根深蒂固,在中小城市方兴未艾,在农村的路边店里更是如火如荼”。[12]对于究竟有多少人涉入卖淫行业,并没有官方认可的数据。目前学界引用较多的是社会学家潘绥铭教授根据调查推算出的数据。1994年,潘教授对中国南方的3个城市进行了有关性行为的问卷调查,得到3个城市被调查人自己承认的涉及金钱给付的婚外性行为比例,再结合3个城市公安机关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数量,得出的结论是公安机关查处的人次只是实际发生的5%,以此推算,全国在1992年曾经有过性交易行为的约为400万人次。[13]最近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自2002年至2006年共查获卖淫嫖娼案件83.3万余起,查获涉案人员182万余人,[14]按5%的比例推算,涉及性交易行为的人次是十分可观的。对普通公众而言,随处可见的小发廊、洗脚室等场所中穿着暴露的女性,已经足以说明卖淫现象的普遍性,专家的推测只是从数据上论证了这一事实而已。


  

  有关卖淫的刑事政策,从基本原则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上没有变化,一直贯彻着全面禁止的策略。立法上呈现犯罪化趋势,执法方面,公安机关一直保持相当的打压态势。


  

  立法上,195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处10日以下拘留、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有关卖淫的规定有两个条款:第140条的强迫妇女卖淫罪,第169条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延续了57年条例的内容,并将罚款金额提高到最高5000元,成为条例中处罚金额上限最高的违法行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79刑法的规定中性化,并新增加了介绍卖淫、组织他人卖淫、传播性病罪、特定行业工作人员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等。1997年的刑法完全吸收了91年决定的内容。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违法行为的规定。除此之外,1995年《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等早就对什么行为构成卖淫作出了扩大解释。立法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对卖淫及其关联行为的规定越来越严密,越来越多的卖淫及关联行为纳入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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