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冲突。实践中,传媒利用其影响广泛的优势和公众的信赖,在利益的诱导下,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偏重事实情节的扣人心弦,评论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使公众先入为主,造成“媒介审判”的事件屡屡发生。而司法机关普遍对传媒监督存有戒心,怕舆论监督干预“司法程序”,影响司法独立,于是对传媒监督并不予以配合,有时甚至凭借其“权力”压制传媒监督。可以说,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而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5]但是作为司法公正根本的独立审判和言论自由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两者均不可偏废。司法机关不应抵制新闻采访报道,而应看到正确的传媒监督对司法活动所拥有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辨证地看待舆论监督的特点,主动引导传媒监督。而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当坚持客观报道的原则,对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不非议、不妄评,不影响司法。例如,在法院对某一案件的裁判作出之前,媒体可以报道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但应保持中立立场,对行使知情权所获得的诉讼文书,只做如实的报道,而不要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
最后,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深入浅出地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和适用规则,让社会大众全面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该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宽与严两方面的案例都可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以案说法,使社会公众对政法机关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实情况产生直观认识。但是,应当特别注意刑事诉讼阶段和处理结果的法律性质。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适用缓刑、管制刑、财产刑等非监禁刑的,不能简单地报道“放人”,避免误导公众。近年来,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大部分司法部门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司法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情况。新闻媒体对一些有助于指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报道后,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做好被害方的安抚工作,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的两个重要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保证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司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通过司法活动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基本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