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构建理性化的人大监督制度,改人大对司法的事前监督、个案监督为集体监督、事后监督和间接监督,以防止司法权受到非理性的干预和影响。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有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行中,要正确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司法机关廉洁、公正司法。其一,人大要加强立法调研和制定法律工作,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法律,为防止司法机关无法可依或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提供法律保障。其二,人大要从宏观上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主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不廉洁、不文明执法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等进行监督,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监督,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廉洁贯彻和文明贯彻。
二、引导传媒客观报道。增强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同感
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利实行的群众性基础。但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来以后,其在政法机关内部讨论学习的多,在社会上宣传的相对较少,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价值及实施意义等缺乏必要的了解。而长期以来,重刑主义和杀人偿命等观念在民众心目中根深蒂固,并且部分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关注,对一些案件的报道不全面、不客观,使受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结果产生偏激认识。这些无疑会加重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司法判决的误解,也势必会严重阻碍该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因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要协调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加大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同感。
首先,要尊重新闻自由,肯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新闻自由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新闻媒体不可或缺的权利,同时也是传媒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最基本的条件。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司法领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的折射,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道和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揭露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尤其对遏制我国现阶段司法不公暗自滋长现象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以致有学者将传媒监督视为我国现行的六大监督体制之一。[3]
其次,传媒与司法在案件事实的认识及认识的角度、追求的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根本差异和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在于:其一,媒体和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不同。新闻事实是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这种事实缺乏技术上的证实或者证伪,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辩诉双方提出相应的证据,在证据的基础上辩诉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由法院认定的“法律真实”;[4]其二,二者对案件事实认识的角度不同。传媒舆论站在公众立场,其言论诉诸道德,依据公众认定的案件做出判断;而法院审理站在法律的角度,其判断诉诸法律,依据法律认定的事实做出判决。虽然两者均是追求内在公正的,但运行法则完全不相同,由此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其三,二者追求的公正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媒体所追求的是客观实质公正,当法律公正与客观公正存在冲突时,二者的差异也就显现出来了。由于新闻媒介在案件事实认定的方式和依据上以及追求的价值与社会公众有着天然的一致,其认识往往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当新闻传媒与司法活动对具体案件的认识产生冲突时,社会公众往往站在新闻媒体的一边,这也就使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受到公众舆论的压力和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