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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牛广济


【摘要】本文认为用经济理论来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可行的,因为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也就成为有效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保障;本文用经济学博弈论具体分析如何在司法资源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宽严的不同配置来达到最佳的案件侦破效果;本文得出结论认为在不同的情况下要采取不同的宽严政策将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宽严相济;博弈论;囚徒困境
【全文】
  

  一、引言


  

  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三个问题:第一,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否妥当;第二,在理论上,经济学如何看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三,在实践上,经济学对宽严相济给予的可能知道。


  

  经济学的伦理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即假定个体行为的目的是个体福利的最大化,而社会整体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多数利益。具体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否最有效率的实现了犯罪的侦破与预防。需要注意,经济学分析并不是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唯一合理进路,任何一项刑事政策必然是两个分析进路的统一: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1]价值理性的伦理学基础是道义论(deontology)。Deontology源自希腊词deon,意为义务(obligation)或职责(duty)。道义论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的正确与错误,与关注行为后果的正确与错误相对应。[2]这种理论的代表性言论为即使天塌下来也要实现正义(Let justice be done though the heavens fall)。工具理性的价值基础是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t或目的主义teleologica,l通过行为的结果来确定行为的善与恶。[3]工具理性的典型代表即是前文提及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释义与经济学分析的合理性


  

  (一)学者的解读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学者之间、学者与实践部门之间的理解并不一致。高铭暄老师认为:“宽”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宽”的基础上,也不能忽视“严”的要求,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打击效果和威慑效应。[4]


  

  马克昌老师认为:宽严相济的内涵为:该严则严、该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5]该严则严指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宽则宽指对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根据条件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或者安排到社区矫正。严中有宽指即使所犯罪行严重,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予以从宽处罚罪当判处死刑,如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宽中有严指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宽严有度即对犯罪人的处理,不论“宽”或“严”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宽严审时指对犯罪人的处理,必须考虑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或者从严或者从宽。


  

  储槐植老师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当前的具体内容是主张和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抑。[6]吴宗宪老师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为司法和立法两个层次。作为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是指刑事司法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宽或者从严,“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处理犯罪案件,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真正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贯彻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的原则。作为立法政策的宽严相济是指导刑事立法机关工作的刑事政策,是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而探讨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有效的刑事法律的政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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