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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刑事政策需要构筑三大机制

  

  事实的确如此,人们判断刑事政策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更主要地看这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所以出现了权大于法或者是存在超越法律和规章之上的特权。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出台了刑事政策,但由于该政策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得我们离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此,加强对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研究,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绕不过去的中心课题。那么,什么是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呢?


  

  参照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是指刑事政策在适用的过程中,一系列具有功能结构的相关要素间的内在作用方式和相互联系。这些要素中,有的发挥着正面的、积极的功能,有的发挥着负面的、消极的功能。只有深入了解这些动态关系之间的作用联系,才能把握刑事政策在适用过程中发生“异化”的规律。国家在制定刑事政策以后,通常由各级司法机关来具体适用,而在适用过程中,又会因为刑事政策的不完全性、不确定性、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机关等级结构之间的离散性等特征,[2]导致刑事政策在实施中摩擦不断,甚至走样与“变形”,这都需要刑事政策的实施机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目前,国内学术界在研究刑事政策时,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一方面,社会对刑事政策寄予厚望,期待通过刑事政策的实施得到更多的社会正义,并以此弥补立法的缺陷;另一方面,对于刑事政策实施背后的权力扩张又充满了警觉,试图以种种制约和监督将其限制在一个相对保守的范围内。[3]这表明,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无论是刑事政策制定过程还是实施结果的公正性都取决于刑事政策的实施过程是否公正、有效,刑事政策的实施过程本身为刑事政策的实施者提供了很大的自主空间,不同类型实施方式及其制度安排带来的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4]


  

  因此,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为:由于刑事政策制定的不完全性、人们对刑事政策与犯罪的认知差异、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互补与摩擦、组织借助中的规范多重性以及政策实施中监控问题的存在,导致刑事政策实施有可能偏离决策者的初衷而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5]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刑事政策的再界定、协调与纠错机制,并使其真正发挥制度绩效。


  

  二、准确定位刑事政策实施的再界定机制


  

  我国现存的决策体制导致了刑事政策运作过程存在着分离性,国家只负责决策,而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则由各级司法机关来进行。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导致了国家不可能制定出高度完备的刑事政策,从而决定了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政策之前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再界定。[6]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有可能偏离刑事政策的目标而谋求自身利益,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造成刑事政策实施的扭曲与疲软。因此,急需追问的是,我们该如何科学规划刑事政策的再界定机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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