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剥夺各州对其境内公共资源绝对所有权的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也在寻求平衡各州公民利益的新原则。在这个过程中,“鲍德温诉蒙大拿州渔猎委员会”(Baldwin v. Montana Fish and Game Comm,n)是一个很值得一提的判例。根据蒙大拿州的法律,外州公民要获得在蒙大拿州猎取麋鹿的执照需要交纳的费用至少是该州公民为同一目的而交纳费用的7.5倍。向来蒙大拿州猎取麋鹿的外州人出售器材并提供导猎服务的蒙大拿州公民鲍德温和常来蒙大拿州猎麋的四位明尼苏达州公民认为此项法律违反了联邦宪法中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因此将执行该法律的蒙大拿州渔猎委员会告上法庭。
在对此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判断外州公民在某州内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要看从事该活动是不是“基本”权利,限制该活动是否会对联邦的统一性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此原则,作为谋生手段的渔猎活动应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而娱乐及休闲性狩猎活动则属非“基本”权利,有无这种权利不会对联邦的整体性造成任何影响,因此,它们不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根据这种推理,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在管理猎取麋鹿这种休闲性运动时,蒙大拿州可以对外州公民给予差别对待,其上述法律并不违反宪法。[50]
为本案撰写法院意见的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大法官虽然也如华盛顿法官一样强调了“基本权利”问题,不过,他对“基本权利”的认定不再依据自然权利理论,而是以维护联邦统一性为标准。另外,他所主张的“如果一州对其境内野生动物及其他资源的所有权不合理地妨碍了非本州居民在该州谋生这种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的权利,该所有权就必须放弃”[51]的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了华盛顿法官对“科菲尔德诉科里尔”案的判决。
(二)税收与“特权与豁免权”条款
“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各州公民到外州从事经贸活动和在外州免交更多税金的权利。《邦联条例》第四条的主要内容就是强调这一点。《联邦宪法》中虽没有明文表述,但宪法生效后几乎所有重要的相关判例都声明,在外州免受更重的税收负担是每州公民必须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然而,为了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各州在税收方面一般还都倾向给予外州公民差别对待。因此,由各州的税收政策引发的有关“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诉讼相对较多。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是遵照事实平等的原则,一方面维护联邦宪法的权威,废除各州违反“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歧视性税法,另一方面也尊重各州的特殊利益,在保证外州公民免于事实上的不公正待遇的前提下,支持各州在税收方面差别对待外州居民的法律。
在废除各州歧视性税法方面,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个影响比较大的判例是1870年的“沃德诉马里兰州”。马里兰州的税收法曾规定,马里兰州居民的营业税可以根据货物价值交纳(最少的12美元,最多的150美元),而外州居民如果要在巴尔的摩市的特定地区经营非马里兰州出产的商品,则不论货物价值,也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每年都要交纳300美元。也就是说,根据此法律,外州居民至少要承受比马里兰本州居民多一倍的税收负担。在针对此法的诉讼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其违反了“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应予取消。[52]
由于“沃德诉马里兰州”的影响,再加上宪法中州际贸易条款的制约,在营业税的征收方面,各州的歧视性法律受到了限制,相关的诉讼相对减少,涉及“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比较典型的判例再没出现。但是,这并不说明各州甘心在税收方面给予外州公民完全的无差别待遇。为了达到在不受联邦干预的情况下尽量多地向外州公民征税的目的,各州开始将目光转向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方面。因此,在“沃德诉马里兰州”案以后,针对各州所得税法的诉讼成为有关“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判例中最主要的内容。
虽然各州费尽心机,但它们的许多税法仍逃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最终被宣布为违宪。到目前为止,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否决了各州不少的歧视性所得税法,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三个:
一是纽约州的一条所得税法。该法规定,纽约州公民,如果是单身,可以享受1000美元的个人免税额,如果是家长或与配偶共同生活,免税额则增加到2000美元,如果有需要抚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或精神、身体有缺陷者,每个再增加200美元。但是,在纽约州工作的外州人却享受不到这些免税特权。[53]
二是新罕布什尔州的所得税法。根据重新修订的所得税法,新罕布什尔州事实上不向本州居民的所有收入(无论是在州外获得还是在州内获得)征收任何所得税,却向在该州工作、收入超过2000美元的外州居民征收4%的所得税。[54]
三是纽约州所得税法中的一条。该条允许纽约州的公民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扣除需要支付给原配偶的赡养费,却拒绝将此权利赋予在纽约州获得收入的外州人。[55]
有些州的税收政策从表面上看是对外州人的歧视,但实际上是权衡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合理决定。对此,联邦最高法院也给予充分考虑,并不以“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为由强迫各州给予外州居民高于本州居民的待遇。
比如,根据1889年修订的法律,康涅狄格对外州居民拥有的本州一家公司的股份征税时是按市场价值,而对本州居民拥有的相同股份征税时却只计算其市场价值按相应比例扣除该公司向地方政府交纳的房地产税后的余额。外州持股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并因此提起了诉讼。然而,在审理此案时,联邦最高法院注意到一个事实,即外州居民没有向康涅狄格州交纳房地产税,而本州居民却按该州对外州居民股份征税的相似税率交纳了房地产税。鉴于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康涅狄格州的税法并不构成对外州居民的故意歧视,让内、外州的股份持有者根据该法分担税收负担是合理的。[56]
另如,在1920年的一个判例中,俄克拉荷马州对内、外州居民区别对待的所得税法也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该案所涉俄克拉荷马州的所得税法允许本州居民在计税时扣除发生在州内、外的全部损失,却只许外州居民扣除发生在俄克拉荷马州内的损失。伊利诺斯州一居民不满这种规定,将执行该法的俄克拉荷马州审计官告到法院。在论证俄克拉荷马州的所得税法是否违反了“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时,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这种区别只是由于各州管辖权的局限而产生的自然结果,不能看作是对外州居民不友好或不合理的歧视。俄克拉荷马州可以向本州居民在州内、外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征税,因此在计税时也要扣除本州居民无论发生在何地的损失;俄克拉荷马州只能对外州居民在本州内的收入征税,因此在计税时也只能扣除外州居民发生在本州内的损失。通过上述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俄克拉荷马州的所得税法没有违反“特权与豁免权”条款。[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