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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发展权的法制保障研究

  

  少数民族的发展参与权是体现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也是表达各自的利益主张、保证发展立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但民族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没有受过多少教育,极大地制约了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能力。他们主要关心能够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对政治参与缺乏足够的兴趣和认识,少数民族的参与发展效力总体还维持在较低水平。


  

  (四)享受发展利益的障碍


  

  参与发展并享受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是实现民族发展权的主要手段,但民族地区本身发展能力有限,如经济结构比较单一,人均纯收入比较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劳动就业保障水平低、社会保障以及卫生保健等设施不完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严重束缚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制约着民族发展权的满足。经济发展依然不充分,无法为民族发展权的满足奠定物质条件,人民未能从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仍然是制约民族发展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因素。


  

  (五)发展权利意识的缺失


  

  权利的实现程度不仅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传统文化、还取决于人自身的能力(包括认知权利的能力、行使权利的能力及请求权利的能力)。民族地区整体教育科学文化素质较低,人力资源存量不足,缺乏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的文化底蕴,法制观念落后、权利意识更为淡薄,成为制约少数民族法律意识提高的关键性因素。他们尚未将发展上升到权利的高度加以认识,民族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名词或是一个陌生的概念。缺少法律理念的支持,缺乏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鼓励,少数民族就难以产生强烈的对发展权利的诉求和实践发展权利的动力,反而进一步限制了民族发展权的实现。


  

  总之,民族发展权的实现面临着各种障碍性因素,而民族发展权实现的内容又是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的。因此,它的最终实现必将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过程。


  

  三、民族发展权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从整体上看,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人民的发展权得到了极大地体现。然而,从局部来看,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程度却表现出明显的差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社会的总体落后,使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利面临着极大地阻碍。民族发展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必须借助制度模式和组织结构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用法律的手段保障民族发展权的实现,使民族发展权法定化,是民族发展权得以实现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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