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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误读之二,把新时期刑事政策片面化理解,使“严打”刑事政策出现了越位、膨胀的 现象。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是在政法系统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的情势下召开的,这 次会议确定了新时期的刑事政策。彭冲同志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五市治安座 谈会所解决的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三条。一条强调了要全党动手,依靠群众抓治 安,实行‘综合治理’。一条是明确地提出了要纠正打击不力和打击不及时的现象,对 极少数重大的现行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要集中打击, 下决心把它压下去。一条是强调对大多数一般刑事犯、违法犯罪分子区别情况处置,特 别是对失足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17]彭冲同志所讲的三条实则是新时 期刑事政策的高度概括,即总的刑事政策和“两极化”政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 认为我国不存在“两极化”政策。如蔡道通博士在《刑事法评论》第11卷撰文,把中国 刑事政策定位在“抓大放小”;游伟教授在《上海法制报》(2002年10月21日)撰文“‘ 严打’政策的走向分析”,认为“严打”应走向两极化;李希慧博士在《检察日报》撰 文“确立‘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实质都认为我国不存在“两极化” 政策。在实务界甚至连总的刑事政策都忽略或轻视了,缺乏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整体和层 次的把握,片面地强调打击。自1983年开展“严打”战役以来,从未停止过,几乎成为 维护社会治安的唯一手段。对“严打”的片面追求,造成了“严打”这一具体刑事政策 的越位、越权和恶性膨胀;造成了对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极大漠视和忽略。 实质上是以“严打”代替基本刑事政策和总的刑事政策。总的刑事政策的统帅和灵魂作 用与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地位让位于“严打”,变成了“严打”这一具体刑事政策的附 庸和陪衬。


  

  误读之三,‘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变成了一极化、片面化、极端化。如前文所叙,在 学界倍受推崇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我国早在1981年就已经提出,而且在1983年“严 打”战役之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1983年“严打”战役之中决策层也反复强调要 在“严打”的同时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近几年的实践充分 证明,只有下决心组织几个战役,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犯罪分 子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打击,才能震慑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一大批失足青少年,更好地 贯彻执行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扭转目前的不正常状况”。[18]可见,“严 打”不是目的,“严打”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要教育、挽救、感化一大批失足青少年。 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忽略了我国“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理论界只是注意到“严打” 战役的不足之处,而没有充分论证我国另一极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使得我国刑 事政策的“轻轻”一面长期处于冷漠和遗忘之中,没有理论上的建树。实务界自1983年 “严打”战役以来,已经形成了“严打”的惯性思维,在急功近利的心态下,在政绩工 程的利益驱动下,“严打”战役成为应对犯罪的唯一手段。由于过乱、过滥地盲目进行 “严打”战役,“严打”中存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并产生了一系列的负作用。“严打 ”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严打”将会导致重打轻防的倾向;“严打”容易 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出现错案;“严打”破坏法治,难以形成良性的法律运行机制等等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现象外,在刑事政策视野中其最大的弊端是使我国与国际接轨的 “两极化”刑事政策受到破坏,走向了“重重”的一极化、极端化。


  

  从不同层次主体划分还可以表现为决策者、理论者和实务部门的误读倾向。


  

  其一,决策者的误读。决策者即刑事政策的制定者。从这一主体的误读倾向看,主要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的规律缺少认识或认识不全面,注重经验性决策而缺少科 学性。犯罪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社会现象,其发展的规律是时起时落,当社会发生变革 时必然要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其中也包括犯罪量的变化。对此犯罪态势一方面要认真 分析产生的原因,另一方面要客观全面地分析,同时要冷静地对待,既不能惊慌失措, 也不能盲然所措。但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率升高的情况下,我们又在消灭犯罪的理念 指导下,试图毕其功于一役,希望通过一二次战役从重从快,一网打尽。这种急功近利 的决策必然留下许多漏洞和出现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严打”战役是错误的,如果不 扫荡在社会面上的犯罪分子,任其横行霸道,为非作歹,社会是不会安宁的。假设当初 我们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化的决策,在不放弃总的刑事政策并加强预防犯罪工作 的前提下实施“严打”之策,情况不是会更好吗?二是决策者对“严打”的期望值过高 ,目标缺少科学性,使“严打”的成效在高目标下显得底气不足。改革开放之初的80年 代,试图通过大力整顿社会治安,使社会治安秩序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然而由于改革 开放,社会转型使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只能成为不切实际的梦想 ;1983年又提出“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目标。应该客观地 说,通过集中“严打”,确实有效地刹住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严重的犯罪态 势,1984—1985年案件有所下降。[19]但社会转型的重大冲击打破了计划经济依靠行政 管理的模式,全面改革开放打破了静态的社会,到1986年后犯罪又开始上升,“根本好 转”成了泡影。随之又将目标修改为“争取社会治安明显好转”。[20]然而犯罪的态势 并没有达到明显好转的理想状态,继而又提出“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有一个新的突破 和大的进展”和“从根本上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稳定和好转”“维护社会治安的持续稳 定”的目标。如何好转和持续稳定?什么是好转和持续稳定?好转和持续稳定的标准是什 么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从“根本好转”、“明显好转”到“稳定好转”、“持续稳 定”,目标一变再变,一改再改。其间的缺少科学性倒是根本的、明显的、持续的。到 了1991年,随着对犯罪的科学的认识,不是为了消灭犯罪,而是为了控制犯罪,[21]提 出了较为科学的目标: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 ,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 众有安全感。“[17](P2)后来又进一步科学化为:力争尽快遏制住刑事案件继续大幅度 上升的势头,使重大恶性案件得到控制,进而把发案率控制在相对稳定的幅度内,使城 乡社会治安明显改观,社会和群众的安全感逐步增强,并实现持续稳定的社会治安局面 ,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出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2 2]可见,刑事政策目的的科学性将影响刑事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所以在正确认识刑 事政策的阶段性前提下,必须坚持科学性。科学性是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必须坚持的基 本原则。


  

  其二,理论者的误读。理论界和学术界的误读倾向也是比较明显的,突出的表现在两 个方面。一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研究的不深,没有把握新时期刑事政策体系的全部内容, 而妄加评论。如前所述,有的学者对我国是否存在“两极化”刑事政策都不清楚,而套 用国外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意图提出学者的理论建构,细观之这种建构并没有出1981 年我国提出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左右。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应该先把中国刑事政策理 论梳理清晰,然后再反思和重构才具有理论的底蕴,其构思也才能具有理论张力。二是 理想化、情绪化的成份较浓。要么全盘否定三次集中打击;要么推崇西方国家的轻缓化 。孰不知,在西方国家同样也有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不然怎能有“重重轻轻” 的两极化政策。[23]正如杨春冼、余诤所论述的,“‘重重’政策的直观表述其实就是 ‘严打’,换言之,‘严打’政策在20世纪后半期已在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占据了重要 位置。不过,‘严打’政策毕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针对上述轻缓型的基本刑事政策所采 取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24]对此我同意王平博士的看法“严打对于控制犯罪率的 上升只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不是全部作用。而且谁能证明并且保证如果不‘严打’,犯 罪率不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呢。学者可以轻松论证‘严打’的种种弊端,但决策者却不 能也不敢放弃‘严打’,如果‘不严打’的试验不成功,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25] 如果学者们换位思考,假如你是决策者,在犯罪高发的态势下你又如何处置呢?依笔者 之见,应该严肃、客观、冷静地分析我国刑事政策(包括“严打”政策)的得失,才能得 出科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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