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汉语的法言法语中,法典或者法典化的概念是从西方舶来的。不同语境和不同制度下,其解释有不同含义。西文(无论法文、英文或德文等)中,法典(Code)一词均源于拉丁文Codex,原义为“树干”,后引申为“木板”,复引申为“覆蜡之木板”——一种在纸发明之前用于手写的材料。而Codification一词,在英文中既有法典编撰、法规汇编的含义,也有法典化的意味。
正如彭博士所言:“法典化是一种运动,法典编纂是一种技术。”比较言之,法典编撰(或者法典化)是伴随法律及其规则频繁不断地立、改、废等活动中,为实现简化统一、便利查询、学习研究等功能,在一定的编撰和校勘(制定)原则指导下对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科学分类、合理编排的过程。环境法的法典化也不例外。所以彭博士在本书中用大量篇幅论证了法国法典化的原理和方法。这一点,看似多余、其实不然。
综合评判各国环境法的法典化进程,总体上笔者认为各国在环境立法上没有法系的区分只有方法的不同。在本书中,彭博士将法典编纂的方法归纳为四种,即汇集型的法典编撰、巩固型的法典编撰、汇编型的法典编纂与革新型的法典汇编;其中汇集型法典是最形式化的法典,而革新型法典则是最实质化的法典,巩固型与汇编型法典则处于中间状态。
迄今为止,法国还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颁布了环境法典的国家。法国环境法的法典化从法的效力上改变了法典与法律的关系:在环境法典编撰完成之后要提交议会通过,同时还要废止已由环境法典编撰的原有法律或者条文。正如彭博士所述,将分散的法律系统化是法国法典编撰的原则之一。在彭博士看来,法国环境法典是一种汇编型法典,是形式性的法典编纂,仅是实质性法典编纂的初级阶段;它并非完全重写,仅仅是创设少量新的条款,使法律的使用者更加便利;同时它们偶尔强调脆弱性和结构松散,这样能为进一步促进外部改革做出贡献。所以,结合对法国民法典的形成过程的分析,笔者认为彭博士对法国环境法典的评价结论还是中规中矩的。
与法国不同的是,德国的方法是“革新型”的环境法典立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德国就试图在清理环境立法的基础上独立制定一部实质性法典——德国环境法典。我还记得1995年初在瑞典时,一位德国的法学教授曾非常兴奋地介绍了他们起草的、被认为是德国最完美的环境法典(总则)草案。然而,去年初我却听到了德国环境法典立法失败的消息。当然,失败不能阻挡法典化的道路,历史地比较影响巨大的德国民法典20多年的立法历程,我认为在德国环境法典的历史上这种失败只是阶段性的。正如本书引述观点所谓,法典化“最困难的……是时间问题……与时间问题相关的还有政策、政府、行政和议会的不稳定状态问题……但这对于阻止法典化是远远不够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