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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补正”的法律思考

  

  该答复让人有些疑惑,被告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说明原告的申请是明确的。那么被告是因为原告的补正而明白了申请内容,还是因为原告原先的申请而明白的?如果是因为补正而明白的,可是原告的补正是与原先的内容完全一样的,被告是如何明白的?如果是因为原先的申请而明白的,那对于补正的内容又如何看待?当然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虽然当事人提供的是形式补正,但是被告在这个期间内,明白了原告的申请内容,那么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形式予以答复,但是被告的答复中应当对原告的补正行为进行认定,以明确该答复是针对哪一申请内容的答复。


  

  五、延伸思考:行政机关的指导帮助义务


  

  在审理中我们常会发现,行政机关在答辩时总会把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理由说得非常充分,那为何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不向其解释清楚呢?这样可以避免申请人不知如何补正,或者漫无目的的补正。因此,政府作为信息资源占有的强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与补正给予必要的帮助与指导,这样既可以体现信息公开工作的便民原则,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


  

  此外,根据行政法与行政惯例上的“一次性告知原则”,[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时,申请人的补正也应当以一次为原则,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属于职权滥用。


【作者简介】
周勇,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注释】“成熟原则”最早是由美国法院的判例确立的一个程序原则,要求案件必须发展到能够起诉的阶段,才能提出控诉,否则法院不受理。
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据、审理与判决”,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第13页。
“在线现代汉语词典”,http://cidian.eduu.com/detail/242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30日)。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3条(答复):“……(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3条(答复):“……(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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