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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补正”的法律思考

  

  1.对“补正”的词义理解。


  

  通识意义上看,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补正:补充,修正。[3]分解该词语其结构是并列式:补+正。补:把缺少的东西充实起来或添上,弥补,补充之意;正:改去偏差或错误。按照日常惯例,补正多指对文字的疏漏和错误的补充和改正。从法律的体系解释讲,《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对《条例》的细化,其中“补正”与《条例》中“更改和补充”的意思是一致的。从法律的目的解释看,正是因为原来的申请内容有缺漏或表述错误导致了申请不明确,所以要求原告补充、更正应具有力图使得申请内容得以明确的效果。


  

  2.“形式补正”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补正。


  

  本案中,原告在提供的补正书面材料中写道:“……补正如下:本人欲申请的信息特征描述为:原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所属的上海市崇明县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储备要求划拨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而向崇明县人民政府请示时提交的所有材料。”可见原告所谓的补正其实对申请内容的描述仅添加或缩减几个字,意思完全一致。原告提交的仅是在形式上补充的申请材料,在实质上申请的内容并没有变化,笔者把这一现象称之为“形式补正”。“形式补正”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补正,原因在于:


  

  (1)“形式补正”不符合补正的实质内涵。“形式补正”表面上遵循了法定的补正程序,在形式上补充提交了材料,而没有在内容上进行任何的补充和实质变更。


  

  (2)“形式补正”不符合补正的立法目的。法律规定的补正,应该由补充、说明、更正等内容来体现,其目的是要求申请人尽最大努力寻求申请内容的明确化,而“形式补充”显然没有体现申请人尽最大努力补充完善的诚意。


  

  3.原申请内容已经明确不能成为“形式补正”的理由。


  

  原告认为自己的申请再清楚不过了,一般老百姓都会明白,被告作为政府部门怎么会不理解呢?就如同让人证明其与妻子的夫妻关系一样,提供了结婚证,就完全可以证明,如果说材料不明确需要补充提供,也只能再次提供结婚证。再次提交相同的内容,一方面是原告无法找到比这更清楚的描述了,另一方面是为了重申和强调,以提示被告对申请内容审慎审查和再认识,以期被告能够最终明白原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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