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开,要求法院审判案件一般以庭审直播为原则,不得任意限制;所谓有度,要求法院确定庭审直播案件时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和方式;所谓有序,则是要求法院和媒体进行庭审直播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三)当事人
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在方式上,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据此,选择进行庭审直播,首先应充分考虑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严禁播放含有传授犯罪手段及有伤风化情节的庭审内容;其次,要树立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理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因为对这些个人基本信息的适度保密并不对司法透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构成阻碍。另外,对有证人出庭的案件,让证人在公众面前曝光,无疑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因此,对证人作证部分也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在庭审直播的启动程序上,根据审判独立的原则,对于审判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只有法院才有独立的决定权。据此,庭审直播、录播程序是否启动的决定权在法院,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规定,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录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之后,为扩大案件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则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人民法院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省级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法院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渠道,网络庭审直播(包括图文、音频、视频直播和录播)越来越普遍。这类直播、录播如果都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是不现实的,也会限制和制约这项公开举措的发展,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又将网络直播的批准权下放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由本院主管副院长负责审核,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