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说法于法无据
“侯文”指出:“国家的货币只能有一种,而且只能由国家发行,由国家统一管理。货币的汇率、利息标准等等也都只能由国家决定。”这显然是正确的,但“侯文”接下来得出的“让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直接兑换,就等于又发行了一种与人民币功能相同的新的货币”这一结论却是不能让人接受的。众所周知,虚拟货币虽名为货币,但其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虚拟货币只是游戏商提供给游戏玩家供其运行游戏、换取用于游戏的武器装备等的工具。之所以使用虚拟货币,是为了方便在网络游戏的场景中换取武器装备、宝物等虚拟物品。“侯文”之所以将虚拟货币理解为货币,是由于将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游戏性规则和现实世界中的规则混为一谈,也即混淆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关系。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的兑换就好比花钱购买演唱会入场券,用入场券可以观看演唱会,也可以将入场券赠与他人,或转让给他人,只要不违反基本的交易规则,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不能因为网络空间中虚拟货币可以以某种价格转换为现实世界的货币,就将虚拟货币理解为一种货币。虚拟货币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的货币之间的兑换行为也就不能被认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至于“侯文”担心游戏商毫无节制地发行虚拟货币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后果,则更是多余的。如上文所述,虚拟财产的价格也要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其价格高低也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上下浮动,而不可能固定不变。如果一项虚拟财产极度稀缺并能为游戏玩家带来超乎寻常的功用,那么游戏玩家就愿意付出较高的代价去获取这项虚拟财产;反之,如果游戏商看到这项虚拟财产价格很高,就大量发行,由于数量极多,那么对其取得也将变得容易,这项虚拟财产的价格自然会随之降低。在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之下,“侯文”所担心的通货膨胀的严重后果是不会出现的。即使如“侯文”所言,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兑换会扰乱金融秩序,这也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制的结果,正如现实世界也存在因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的交易行为一样。由此,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制轨道予以规制,显得更有必要,而不能因噎废食,禁止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发生联系。
可喜的是,相关管理机关已经开始关注虚拟财产交易的行为,并适时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虚拟财产交易行为,2007年3月2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数量以及单个游戏玩家购买虚拟货币的数量进行限制,并规定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对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的交易进行规范管理。[15]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过国税函[2008]818号《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作出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6]
不可否认,由于虚拟财产是社会由现实的一元社会结构向虚拟和现实二元社会结构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目前相关部门对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管理措施还不是十分到位。但是,回避问题并非解决问题之道,可取的做法是积极研究有关虚拟财产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通过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拟财产交易的无序行为可能带来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负面影响。
六、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说法于理有悖
“侯文”认为,保护虚拟财产会引发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增多,给社会带来危害,原因是“当把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时候,那就意味着国家正式承认和保护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兑换就顺理成章,虚拟财产的价值就会不断飙升,形成与真实货币人民币甚至与美元、欧元相抗衡的局面”。这种说法是根本经不起推敲的。如果保护某种财产是导致其犯罪高发的原因,那么,就有必要废除对该财产的刑法保护,因为按照“侯文”的说法,由于失去法律的保护,财产就失去了被侵犯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