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送达地点和签收人范围过窄,不便司法实践操作。
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住所或从业场所,送达地点有限。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工作生活的地点不会仅限于住所和从业场所,与其经常生活和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场所还很多,如其经常出入地、出差地;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职无业,流动性大,如外来打工人员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也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造成很大困难。有时送达过程中,发现受送达人本人时,大多数不是在住所地或从业场所。因此,立法将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操作性较差,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
留置送达签收人范围过窄。民诉法送达规定中签收人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狭小的签收人范围使得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故意逃避或拒绝签收,造成送达不能。
(三)留置送达容易引起上访缠诉案件,造成不和谐因素。
在民事诉讼、民事执行中,曾多次遇到法院人员送达裁判文书时,当事人或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被邀请的见证人不愿到场而留置送达后,待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对其执行时,被执行人以未收到裁判文书为由,或以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执行为借口,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或对案件进行申诉,甚至有的到处上访告状,造成不稳定因素,使法院执行工作被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难。
三、解决留置送达难的建议和对策
为了防止当事人以无送达法律文书或违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执行难,或上访缠诉,审判实践中,在严格执行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留置送达规定的同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一)送达法律文书前,首先约好见证人予以配合。送达法律文书时,先约好见证人,再和他们一同去找当事人送达文书,以免当事人拒收时再往返去邀请见证人,而使当事人逃之夭夭,造成送达不能。(二)见证人不愿到场或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可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保存下来。法院在送达文书时,遇到签收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见证人又不愿到场或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时,可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下来,并将送达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在场人显示出来,制作照片或录像带等保存入卷宗。(三)见证人不愿到场或不愿签字时,可同时邀请其他相关人员予以证明。在见证人不愿意到场送达法律文书或拒绝签字时,可邀请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司法所有关人员或邀请受送达人居住地的物业管理人员、同事、朋友或邻居到场,对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真实过程予以记录入卷,以防止当事人以无送达法律文书为由造成上访缠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