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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3.司法建议在审理公司案件中是一种弥补公司管理漏洞的好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案件中会发现公司管理中的一些漏洞,但这些漏洞并没有体现在原被告的诉讼请求上,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带来新的矛盾争议,此时人民法院应及时用司法建议的方式向其作以提示,避免其发展为新的诉讼争议。通俗言之,判决若是法官的治病方式,司法建议就是法官向公司管理的一剂防疫针。例如有的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公章向外借款归个人使用,在第三人向法院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固然应当支持第三人还款的诉讼请求,但应当及时向公司提示加强公章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但可以向特定公司作出司法建议,还可以借助于公开媒体以新闻报道、公司案件白皮书和其它部门联合发布建议等多样形式向不特定的公司提供司法建议,引导其行为的合法化,从而创新社会管理的形式。


  

  结 语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只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应该还有不少类似措施可以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更快捷、及时的维护当事人权益。要做到这一点,司法者必须改变关于司法作用的一些固化认识,以“三个至上”为指引,秉持司法良知,实现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如果司法者只把自己的审理过程当作一种工作,而不是一种事业,没有追求实质上的公平、公正的精神,那么循规蹈矩对其来说是最安全的一种方式,任何创新都会有风险,但没有这些创新,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价值就不能很好的体现,不利于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司法权威也无从树立,更谈不上为法治国家的建立作出应有贡献。笔者希望,每一个司法者都应当认真的考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但要关注如何根据现有的规则处理案件,也要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解决好案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
党晓娟,单位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应松年著:《社会管理创新引论》,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应松年著:《社会管理创新引论》,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关于被动司法的问题,参看潘怀平著:《和谐诉讼模式的司法能动性探索》,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8期。
关于能动司法的定义,参看张榕、陈朝阳著:《中国司法能动性的开启及其规制》,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张真理、高小岩著:《为什么公正的判决被公众指责为不公》,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1期。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新华社记者问》,载http://www.hb.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6/16/content_16830684.htm,于2011年4月20日访问。
刘志月著:《浅析网络舆论沉默螺旋效应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载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4110/142321/10530868.html,于2011年4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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