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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对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加以新的认识,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固然要秉持被动司法的理念,对社会纠纷采取不告不理的方式,否则,人民法院将会侵夺行政机关的权力把自己变成一个全权的机关,而这将是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所不能承受的[3]。其次,被动司法应是诉讼前司法应有的状态,在受案以后人民法院更应当采取能动司法的态度。能动司法要求法官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适用法律解决好案件,而不是被动、机械的适用法律处理案件[4]。解决好案件和处理案件是完全两种不同的司法观念,处理案件意味着法官无视案件中的人,只关注案件中的事,关注的是同样案件同样处理,重在形成规则;解决好案件则意味着法官不但关注案件中的事,更关注案件中的人,要做到处理一个案件,结束当事人的一段纠葛,重在解决纷争。用通俗的话来理解,类似于中医和西医的区别,中医重于治人,西医重于治病。法院处理案件,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为日后的当事人的行为形成规则指引,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的规则性,却完全忽视案件中当事人的特殊性,其诉讼目的的特殊性,往往容易造成案结事未了,当事人从法院的诉讼路径转移到了上访、示威等路径。再者,从司法民主的角度来看,近些年,一些案件的处理往往是专家学者称赞,而社会大众意见很大,一些学者往往强调引导大众正确理解司法,[5]一些热点案件有关方面也安排一些专家学者出面解释法院判决的正确,但产生的效果并不如预期的好,如马克昌教授就邓玉娇案向公众所作的解释[6],众多网友称马克昌教授系“御用学者”,并不相信马教授的专业解读[7]。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固然可以认为这是由于大众不懂法律造成的,但解决问题方式绝不应当仅限于普法层面。笔者认为,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应该秉承司法民主的精神,不应将司法专业化绝对,积极将自己处理案件的方式平易化,力争使自己的解决方式易于为当事人所理解,耐心的平衡法律规则和具体案件的冲突,寻求一种易于为当事人理解的解决方式,只有这样才容易真正为法院赢得司法权威,才利于社会管理。


  

  具体到公司案件中,这种能动司法和司法民主的要求就更为迫切。例如法律要求股东在公司内部途径行不通的时候才可以走诉讼途径,而且诉讼途径往往并不能直接解决当事人真正的诉讼目的,往往一个目的实现要走上几个不同的诉讼阶段,等到判决结果到手,早已经无法执行,例如要求追究公司股东不清算公司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至少要历经三个阶段1.债权确认的一审、二审、执行,才能确认被告公司无法归还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3.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算不能的赔偿责任的一审、二审、执行。履行以上程序,少则三年多则五年,能执行到财产还算幸运,但其心力之疲惫也可想而知,更不用那些走完全部法律途径后才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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