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威慑机制的设想与现实仍有差距,无法有效威慑规避执行行为人。我国目前的执行威慑机制,主要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交通、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履行义务。但是执行威慑机制在具体的适用条件、时间以及罚款金额等方面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适用范围有限,威慑力稍显不足,执行威慑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同执行威慑制度设计的目标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距。
4、执行立法滞后,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一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立法的滞后已很不适应日益复杂的执行环境。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了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二是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不够,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不断地选择规避执行,虽然我国刑法上也确立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其可操作性还不强,在追诉程序上也显得过于繁琐,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的相当少。三是对于协助执行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当前我国的协助执行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具体、不系统,且与其他法律之间不协调;协助义务主体和协助的内容不清晰;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制裁不力。
四、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
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要反制规避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完善和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指由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制度所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2]信用文化是指内化为社会主体思想道德体系之中,对待诚信和契约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体现为社会大众对于诚实守信行为的态度以及诚信评价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约束作用。[3]信用法律制度是指外化为社会主体行为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方面的规范体系,包括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