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后现代: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经济全球化与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人类的政治生活领域发生之最引人注目也是推动政府职能发生巨大转变之大事记是:人类政治过程之重心正从统治(government)走向治理(governance),从善政(good government)走向善治(good governance)。治理之内涵意指:它既不是一整套规则,亦不是一种活动,而毋宁表现为一个过程;治理过程之基础为协调而非控制;治理兼涉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治理非一种正式之制度,而为持续之互动。[27]
公共治理作为开放之公共管理与广泛之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其首要特征表现为治理主体多元化,以区别于倚靠政府单元化权威之统治模式。治理主体多元化必然引致治理方式之变革,广泛的公众参与终结了行政行为单方性时代,治理方式在引入综合性成本一收益分析机制后,从管制到自治、从命令一服从到协商一参与、从刚性管理到柔性指导之转变,正是对治理主体多元化之能动回应。强制行政独霸一方之局面一去不复返,在先市场一后社会一再政府这一选择标准面前,行政命令与行政强制面临同样命运,愈来愈多地为行政契约、行政指导所取代。此外,政府越来越多地借与NGO、NPO等社会自治组织合作、互动而达成行政目标;论证会、听证会、网上讨论、辩论等渐成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之前置程序;公共工程建设中BOT之广泛运用以及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中之和解程序等则凸显着公私互动、公私合作、公法私法化在行政管理中不断发展之趋势。[28]
政府规制之重心遂转移至福利行政领域、更多地表现为非强制行政、积极行政与给付行政形式之社会性控制,换言之,社会性控制逐渐代替经济性管制,从而成为占主导地位之规制形式,政府与公民之关系在秩序行政向社会行政的转变下则脱经济性管制下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而更多表现为互动、沟通、合作之状态,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立之视角势必不能有效解释、规范社会性控制。
公共治理理论与公共治理实践固然尚不甚成熟,甚或其基本概念亦有待厘清,然其打破了社会科学中久已有之的关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分法传统思维模式,且倡导了一亘古未有之新型行政理念,而初露端倪之中国公共治理实践对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立平台之诘难无疑是有力而尖锐的。
对中国行政法学政治背景之匆匆巡礼暂毕,前现代、现代、后现代传达出之共同讯息似可使我们对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应将其置身于何平台与根基之上这一问题作出胸有成竹而坚定不移之回答。[29]那么在公民权与行政权非对立而行良性沟通、交流、协商之土壤中又将结出何种行政法学之果?
三、和谐行政法理念之应运而生[30]
建立于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立平台上之传统行政法[31]己不能胜任解释、型构其所面临之行政现象之职,对此我们已有无可置疑的经验。根据库恩之范式理论,惟有能有效解释其观察到的现象之理论范式始能具存在合理性而处支配地位,一旦社会发展致新生事物与现有范式存有冲突时,此范式之合理性即遭遇挑战并最终陷入危机。于是,本处此范式指导下之实践与在实践中积累的知识或理论之间的关系必然发生变动而产生新的组合,终形成能以更加令人满意之方法来解释新生事物之新范式。[32]因此,建立在公民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沟通、交流平台上之“和谐行政法”的出现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谐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将超越始终支撑着传统行政法之“法学上的方法”之囿圜,再次同相邻学科展开积极交流,同时亦终结了其与行政背景的隔绝时代,对西方文化保持一种清醒的认识,将目光重新汇聚到中国的本土社会,从而为中国行政法学建设寻找一种自我意识之路。构建“和谐行政法”要求我们拥有广阔的视野,但是关注更为基本的东西,它不当然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任何一方为主体,不妄求构建一种理想的制度,甚至也不过多地关注国家的理想,而和谐行政法意味着将给与本土资源以最大的关怀,将视域重投于中国自身之行政实践及其变迁历史,并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关怀,其纵不能瞬间拖离中国行政法学于现代化范式中,而亦于培养此出逃意识大有裨益。[33]对中国自身行政背景之关注,将行政法学导向一公民权与行政权合作、沟通、交往这一良性互动平台之上,行政相对人不仅脱于行政活动客体跃升为行政活动主体,且于互动平台中因主体性之充分发挥而渐具主体间性,由此,行政法学之理性基础亦经历了由压制真实个体、压抑人性而具主观性特质之工具理性向注重多元化客观性标准之交往理性的进步,更进一步催生了行政法价值之变迁,而正是后者可能解救中国行政法学于一场危机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