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条件的询问场所建立全程录像监控制度
像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一样,公安等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对每起案件的询问、侦查都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是不现实的。但可以要求有录音录像设备讯问场所的侦查机关,只要讯问就实行全程监控。要求公安侦查机关对重大、复杂、暴力犯罪案件、违反伦理道德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留置的的人员等容易滋生刑讯逼供的案件,其讯问及侦查活动应进行全程监控,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
7、充分发挥证据链作用锁定“零口供”犯罪,削弱刑讯逼供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此在案件侦查中鼓励办案人在取得口供证据困难的情况下,收集外围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将嫌疑人的“零口供”锁定,同样能将案件办结,此做法比非法取得证据踏实得多。退一万步讲,如果两种做法都使案子办错,一个只是错一个案子是一个违法行为,而另一个不仅案子错了,还有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是两个违法行为。
8、处理好破案与政绩的关系
破案率的效果具有政治性、政绩性,但不能将破案率作为评定工作的主要标志,更不是唯一标志,只能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要弄清破案是打击犯罪的手段,而不是捞取政治资本的舞台。特别是对一些命案、大案、影响社会稳定的要案,要鼓励办案人科学破案,智慧破案,而不是刑讯破案。对因刑讯破案的,一经发现,一票否决。
9、加强思想教育使侦查人员不愿逼供,加强对刑讯逼供打击力度,使侦查人员不敢逼供。
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思想不断校正广大司法干警的世界观,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广大司法干警文明执法。教育广大司法干警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必须依法查处,必须重调查研究,重合法证据。让大家坚信即使没有口供也可收集合法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同样可以证明犯罪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不搞刑讯逼供,否则不仅可能将案子搞错,更可能因刑讯逼供罪收到刑事追究。摆正前后两种做法的轻重关系,使他们从思想深处不愿刑讯逼供。
加大对刑讯逼供打击力度,对刑讯逼供行为应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行为犯,而不是人们误认为的结果犯,要造成严重后果才予以追究。要彻底抛弃那种“都是为了工作,目的也是善意”的思想而网开一面不予追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不仅不能网开一面,而且要严厉打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建议给予行政处理并调离司法岗位,对担任职务而有逼供行为的司法人,建议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可以用法律或司法解释或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因刑讯逼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无论判决如何,不得保留公职,一律开除,绝不隔靴搔痒姑息迁就,以建立起刑讯逼供的高压触电防线,使司法人员从思想上不敢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