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影响实体正义
刑讯逼供不仅得到的口供是违法的,而对一些“二进宫”“再进宫”的“老面孔”,他们往往反侦查能力较强,挺过逼供有些经验,一旦挺过了公堂,就无牢狱之灾,就会平安无事。违背了实体公正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司法不公。名间传说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也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
4、刑讯逼供易造成冤假错案
司法实践中我们承认刑讯逼供使拒不认罪的人如实招供其所犯罪刑的实例确实存在,而且数量不小,但无辜者为摆脱肉体摧残精神折磨而乱供谎供而含冤负刑的不计其数。一旦成立犯罪,将严重侵害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宝贵的生命权,造成冤假错案。被曝光“响誉”全国的“杜培武、佘祥林杀妻案”、“李久明杀人案”、“黄亚金抢劫案”、 “躲猫猫”事件、“赵作海杀人案”等,其背后都淋漓作一件件刑讯逼供的肉体摧残事实。
5、刑讯逼供降低办案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依现代法律原理,因刑讯逼供而取得的证据,系物证之外的其他证据,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就要求侦查过程要重新依法定程序再进行一次,使同一案件因不必有的第二次仍至第三次证据的收集而增加司法成本,让这些证据合法化,必然会导致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的降低。
三、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刑讯逼供是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现代法治进步之绊脚石,与文明执法、正义意识背道而驰,所以彻底铲除这块毒瘤,加快现代法治进程,势在必行,大势所趋。
1、完善立法
(1)扩大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的侦查权、立案权
建议修定诉讼法或出台相关司解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各部门对公安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有直接的立案权、侦查权,扩大检察机关各部门对刑讯逼供追究的职责,明确刑讯逼供是检察机关各部门各环节的监督对象,责无旁贷。
(2)规定对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介入机制。
对犯罪嫌疑人、被初查对象非正常死亡在公安留置、询问阶段较多。建议修定刑诉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侦查机关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初查对象非正常死亡在向本级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应立即介入。此时检察机关的介入,其目的一是调查侦查机关有无刑讯逼供行为,二是监督侦查机关实体、程序是否违法,三是为事件圆满解决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