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官、教育矫正工作者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应落实职级待遇,建立激励工作、与工作水平相适应的职级,如设立一级、二级、三级、助理矫正官,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助理矫正工作者等职务。社区矫正队伍中的社区矫正警察按现行人民警察职级执行。
社区矫正队伍从事矫正工作时,人身安全等权利应得到相应的保障。面对危险系数较高的矫正对象,应赋予非警察的矫正工作者持有自卫警械,或由矫正官指派持有警械的社区矫正警察协助、维持秩序,避免矫正工作人员人身权利、工作权利受到侵害。社区矫正机构应避免让社区矫正志愿者直接接触危险系数较高的矫正对象。
三、矫正对象如何分级分类施矫?
现行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应分级分类对待。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罪犯应由社区矫正机构中的民警执行刑罚;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构中的民警组织的监督考察;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都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中教育矫正工作者开展的教育矫正活动,并在尊重个人意愿的情况下接受国家和社会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期限应合理确定,不能简单地将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体系后剩余的管制期、缓刑期、剥权期、假释期、暂予监外执行期定为教育矫正期。应该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已明显摒除了违法犯罪意识、行为习惯的对象可以终止教育矫正,无需继续按部就班的参加各类学习、公益劳动活动;对服刑和考察期满后仍有强烈的社会对抗意识和违法犯罪心理的矫正对象,应该继续跟踪矫正。
四、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应该扩展?
目前,被国家纳入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只有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但是从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安全、预防犯罪的角度看,社区矫正,有必要强化非执法化的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扶工作,从行政促进的角度出发,帮助违法犯罪意识、心理突出的公民消除错误意识,避免步入歧路,最终维护社会安全。在这个意义上,未来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的对象应该有所扩展。比如:1、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完毕但改造效果不佳,以及无法定理由拒不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体系,实施教育矫正和社会帮扶;2、将违法心理突出,罚而不改的行政违法人员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进行教育矫正;3、对违法犯罪倾向突出的未成年人在参考其监护人的意见后适时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进行教育矫正;4、对违法犯罪倾向突出的成年人可参考所在村、社区广大居民的意见,由社区矫正机构中的教育矫正工作者在不损害该对象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组织教育矫正和社会帮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