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无论是从概念源头还是法律体系、矫正对象、矫正实践看,都属于比刑罚执行更为宽广的国家行为,其中有严肃的刑罚执行行为,有国家考察、监督行为,有国家教育矫正行为,也有国家组织的社会帮扶行为。一言蔽之,目前的我国的社区矫正就是针对部分罪犯,由国家依法采取的综合性矫正措施,不能笼统地视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也不能无视其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二、社区矫正队伍能否全面警察化?
在社区矫正的推进过程中,为了强力推进工作,各地将社区矫正队伍警察化的呼声非常高,其理由就是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诚然,在社会浓烈的警察权力意识背景下,将社区矫正队伍警察化必定会增强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力,也会促进社区矫正中刑罚部分的执行。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全是刑罚执行,而且现行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已经法定给公安机关,其工作人员已经属于警察序列,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是否应该把从事教育矫正、社会帮扶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立为警察序列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
警察在一定程度上是代表国家执法权力行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刑罚执行和监督考察部分确实需要,但教育矫正和社会帮扶则明显属于行政促进手段,非强制执法,因此这部分工作人员无需警察化,相反还更应该亲民化。不实施警察化,并不是指不加强从事教育矫正和社会帮扶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相反应该从这批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核心性、专业性上出发,突破警察化的窠臼,另行建立矫正官、矫正工作者公职序列,以激励更多有综合能力、专业知识、品格正直的人参加到社区矫正的队伍,全面落实矫正的实效。
个人认为社区矫正队伍的构建应该走以下道路:
与社区矫正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配套,将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成一支综合性队伍。首先是建立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的根本宗旨在于教育改造,矫枉归正,因此矫正工作者队伍是这个体系的中心、重心。对矫正工作者队伍可以按以下体系配置,设社区矫正官(可由取得资质的乡镇、街道司法所长担任)负责一定区域的社区矫正,下设专司执法的社区矫正警察(可由现行法定的公安民警划拨派驻或按法定程序委托授权)、教育矫正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取得教育矫正资质公务员担任)、辅助矫正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聘用、邀请的社会人员担任),整个矫正工作队伍由矫正官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其次,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由社区矫正机构招募非专职、非薪酬化的社会积极分子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适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事帮扶、协助教育矫正、协助监督考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