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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其次,要用比较的方法厘清监禁刑罚、非监禁刑罚与社区矫正的关系。1、要与现行法律比较。我国刑罚是法定不可擅改的,从我国现行《刑法》角度看,监禁刑罚特指将罪犯按法院判决期限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等封闭区域,剥夺一定人生自由权利,进行惩罚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非监禁刑罚则是指监禁刑罚以外的其它刑罚。包括主刑中的管制、死刑,附加刑中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特定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对社区矫正是监禁刑罚还是非监禁刑罚或者区别于刑罚,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法律定义。另外,就现在确定的5种社区矫正对象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其中属于被执行刑罚的只有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类;而缓刑属于刑罚具体运用,是指“缓期执行刑罚,由法定机关考察”,而非执行刑罚;假释也是属于刑罚具体运用,是“附条件的中止刑罚执行”,也非执行刑罚。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不能将社区矫正禁锢于与刑罚执行的概念中。2、从实践中的行为手段进行比较。目前的社区矫正针对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其行为手段主要包括:执行刑罚、教育矫正、社会帮扶。从行为手段上比较,社区矫正工作体系要涉及非监禁刑罚执行,但内容远比非监禁刑罚执行宽泛。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不能将社区矫正笼统地定位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第三,要弄清刑罚具体运用与刑罚执行方式之间的区别,合理区分五种社区矫正对象间的不同性质。刑罚的具体运用则是指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认罪情节、改造矫正效果而通过判决作出的执行刑罚、缓期执行刑罚、减轻刑罚、免除刑罚、附条件中止刑罚执行等司法决定。执行刑罚是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一种,而刑罚执行方式则是执行刑罚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手段。比如死刑立即执行,其执行方式根据各地条件不同有枪决死刑、注射死刑的区别。比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虽然都是在监禁区域内剥夺罪犯部分人生权利,但是在具体执行方式上,老年罪犯、病残罪犯和其他罪犯是有区别的,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就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五种社区矫正对象,按照刑罚具体运用来分类,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属于执行刑罚类,被宣告缓刑属于缓期执行刑罚,被裁定假释属于附条件中止刑罚执行。被执行刑罚的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从刑罚执行方式上看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定方式,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属于比较特别的刑罚执行方式,但从法理上看依旧是在执行监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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