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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口但非良药:欠薪入罪应当慎行

  

  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本身就负有直接保障正当薪资关系的义务,更何况还能得到工会、当地政府、法院的补救。从实际情形来看,保障薪资关系的法律以及实施相关法律的机关都不缺乏,为何欠薪问题就这么严重起来了?原因非常简单,有法不依是关键,相关机关、组织弱化,不能、甚至不愿履行保障正当薪资关系的义务也很重要。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敢于视法于无物,立再多的法也没有意义。


  

  综上,恶意欠薪问题,不仅具有浓厚的制度转型背景,而且处于相当无奈的情形。在现有薪资法律体系大量闲置或者说惩罚性的薪资补偿都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冒然增加一条“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规定,不仅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而且未必能真正运行得起来。真要是那样,增设“恶意欠薪罪”只能为现行刑法增加一个具文,进一步恶化法律虚无的病症,靡费立法资源。


  

  三、“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至此,不难理解冒然增设“恶意欠薪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于是,前文提到的两个方面的考量还剩下一个:现行刑法体系是否具有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可行性?


  

  (一)域外存在恶意欠薪入罪的先例


  

  考察域外的情形,德国、俄国、泰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率先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德国刑法典266A条规定:雇主截留或侵占雇员劳动报酬的,判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处罚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45.1条规定: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领导,拒绝支付员工工资、退休金等应付款项,处7年以下自由刑并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泰国刑法典第344条规定:意图不付工资或者报酬,或者低于约定工资或报酬,而以诈欺方法非法诱使十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韩国《劳动标准法》第109条规定,任何人拖欠工人工资,应判处3年以下监禁并处200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如泰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刑法都有类似规定。此外,瑞士刑法典第159条的“滥扣工资罪”和西班牙刑法典第七章的“不履行债务罪”也能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规制。部分学者主张将此类立法经验移植到我国刑法典中,但我国刑法并非对工人的权利视而不见,刑法分则规定了强迫劳动罪,于此看出我国刑法更注重保护工人的人身权利。有些学者只要我国刑法没有而在国外刑法中有规定的,就想拿来为我所用;这些学者忽视了制度的生成需要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的支撑,制度的移植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适应过程。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到这样的实情:这几个国家的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比较高,雇主的诚信意识比较强,工会机构健全且作用巨大、市场准入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等等,出现相关犯罪的概率很低;由此导致法律文化与中国大陆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我们在进行法律移植时要以审慎而非大胆的态度,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民情、传统、还有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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