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大致代表法学界反对恶意欠薪入罪的基本态度。具体说来,不仅造成恶意欠薪行为泛滥的原因颇为复杂,而且远未达到用尽非刑罚反应方式的地步。
首先,欠薪行为的泛滥既是一个制度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文化问题。客观地说,欠薪问题这么严重,调整薪资关系的法律制度肯定存在问题。从当代中国的情形来看,制度转型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社会保障的不足尤其突出。倒不是说制度转型抑或经济发展不好,而是说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包括严重的欠薪)与国家制度的欠缺脱离不了干系。制度之外影响欠薪行为的因素也很严重。其中,先富裕起来阶层为富不仁的现象相当严重,这是个严重的道德问题。还有,我们的儒家文化,性本善以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思维也在人性的防备方面存在不足。然而,制度转型的完成抑或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想要以某种激进的手段一劳永逸地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既不符合制度规律,也不符合具体国情。
其次,造成恶意欠薪的直接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薪资的法律保障,除民法、刑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第91条、《就业促进法》第68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等行政法律规定。尤其《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为劳动薪资提供了充分的经济保障(有惩罚性的薪资补偿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上述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