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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现实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官认为:”鉴定结论揭示了患儿的死因是间质性肺炎引发的呼吸系统衰竭,并排除了被告人治疗行为对疾病发展所起的客观影响。被告人误诊误治是事实,但既没有直接引起死亡,也没有加速原有疾病的恶化,只是一种毫无作用的治疗,不能改变原有疾病发展、变化的轨迹,不具有引起死亡结果的现实性。至于延误病情,这在非法行医案件中确实也是经常存在的情况。但必须分清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延误行为和日常生活用语间的区别。 “而在安徽省长丰县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判决则认为:”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叶某虽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出诊,并发生在非法行医场合。两被告人在对患者未经确诊的情况下用药,虽然药物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客观上延误了病情,其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联系,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样延误治疗的行为,后一份判决显然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上比较模糊,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犹豫不决。一方面仅仅否定有”直接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又承认”与患者的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联系“,在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上显得底气不足。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以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最初的刑法考量上,广义的条件说是一种主导性的理论。等值理论是重要体现。据罗克辛的考证,等值理论最初是由尤利乌斯`格拉泽所倡,(《德国刑法学总论》233页)其在1858年就已经写道”只要这个自然人不存在,这个结果就根本不能出现,或者,它将以完全不同的形式出现,那么,人们就应当能够以完全肯定的理由宣布,这个结果是由他的活动的作用产生的。“之后给等值理论的成功以巨大推力的是,德国帝国法院的顾问,马克西米连`冯`布里,提出了不能不考虑的条件这个思想。再后来,条件理论的判断公式就以”想象中不存在“的形式出现在《帝国法院刑事判例集》第44卷,第137(139)页中:”身体伤害造成死亡结果的,仅仅存在于如果不同时派出死亡结果,就不能想象身体伤害不存在时。“而这些不能不考虑的条件都将被看成是同等价值的,等值理论的名称也由此而来。等值理论立基于自然科学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概念。认为造成特定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原因。而这种广义的条件说的结果就是, 对于结果进程产生影响的都可以被界定为原因。上述长丰县法院的裁决实际上就是直接将这种哲学上与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将原因行为放大。在浦东新区法院的判例中, 法官认为:”鉴定结论揭示了患儿的死因是间质性肺炎引发的呼吸系统衰竭,并排除了被告人治疗行为对疾病发展所起的客观影响。被告人误诊误治是事实,但既没有直接引起死亡,也没有加速原有疾病的恶化,只是一种毫无作用的治疗,不能改变原有疾病发展、变化的轨迹,不具有引起死亡结果的现实性。至于延误病情,这在非法行医案件中确实也是经常存在的情况。但必须分清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延误行为和日常生活用语间的区别。前者具有法律规定性,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但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罪过,且应当与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延误治疗,却是可能不至于发生就诊人死亡的结果,但这种广义的条件说忽视了刑法因果关系的意义及其特殊性,已经被摒弃。也就是说,”延误“在这里体现为一种哲学或者甚至可以说是日常生活概念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其治疗行为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助推作用,其误治行为并没有诱发、加速和加重原病症恶化的进程。因此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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