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反悔与犯罪自首
犯罪反悔与犯罪自首,虽然存在着共同之处,即二者都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悔罪心理。
但犯罪反悔与犯罪自首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第一,法律上的规定不同。自首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而犯罪反悔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只是将其作为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来加以考虑,在量刑上往往没有较为明显的体现。第二,行为的内容不同。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犯罪反悔是自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使受其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恢复原状。第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既遂犯以及犯罪反悔者,都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然而,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不存在犯罪反悔问题。第四,行为人对自己原犯罪刑事责任的态度不同。自首者愿意接受审判,承担刑事责任;而反悔者尽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但仍在不同程度上抱有侥幸心理,惧怕接受审判和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般反悔者在主观方面区别于自首的关健所在。
四、犯罪反悔的存在范围及分类
(一)存在范围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进行有效的反悔。例如,杀人、强奸、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品等犯罪就无法实施有效的反悔。能够进行有效反悔的只是那些遭受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可以恢复原状的犯罪。
1、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财产的行为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非法占有,另一种是损毁、损坏。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非法占有的物,可以原物返还;被损毁、损坏的物,除特定物无法恢复原状外,种类物可以恢复原状或折价抵偿;无形财产也应照此处理。当然,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在被非法占有时所产生的孳息,应当一并返还,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侵犯法律关系类犯罪。刑法上所保护的法律关系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中有不少可以恢复原状。如婚姻家庭关系、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等。例如,犯罪行为人将他人的小孩拐卖后,出于反悔心理又将该小孩赎回,交还其父母;又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后,出于畏罪心理,将收受他人的财物予以退回,并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进行刑事追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