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控制模式仍占主导地位
《决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修改《解释》首要遵循的原则就是“继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高压态势,不降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他还透露“在调研中有同志反映,《解释》所确定的数量标准过于严厉,适用刑罚太重,应当适当放宽《解释》确定的标准。经过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认为,从当前社会治安的现状出发,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高压态势仍然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没有对《解释》确定的数量标准进行调整”。“ 我们一方面要尽一切办法和可能,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这些极具危险性的物品流入到恐怖犯罪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手中。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此类犯罪,要从严惩处,决不手软。”由此可见,《决定》的内容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很明确,利用严厉的刑罚控制犯罪,因此犯罪控制模式仍是主导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不干涉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的刑事司法理念初显
首先,不干涉模式的刑事司法理念初露端倪。最高司法机关考虑到“爆炸物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品,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有些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于这一类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依法能够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决定》明确了“生产、生活”的内涵,将其限定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耕地等正常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了《通知》中含混的表述;并规定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涉爆犯罪,数量虽然达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的,可以不认为是“情节严重”,较《解释》扩大了从宽量刑要素的范围;此外,规定了犯罪地点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以及三年内因该罪受过行政处罚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的从宽情节,表现出对人的生命健康核心领域的绝对保护。虽然《决定》并没有对某些爆炸物犯罪非犯罪化,但对非法目的与合法目的的爆炸物犯罪区别对待,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这种谨慎适用犯罪标签的态度、谦抑的精神,与不干涉模式刑事司法理念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