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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爆炸物犯罪司法解释看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之转变

  

  (六)修复正义模式(Restorative Justice Perspective Model)


  

  修复正义模式认为,对犯罪人处以刑罚,无法改变对犯罪造成的损害,刑事司法应倾向于让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恢复其损害的法益。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社会的和谐、正义,他们倡导用和平的方式,而不是惩罚。国家进行的残酷惩罚,与犯罪人个人的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国家惩罚犯罪的实际效果是鼓励了犯罪。他们反对犯罪控制论的观点,否认犯罪率下降和上升的获刑率之间具有关联性,认为强制处罚措施并不比缓刑之类的人道措施更有效,并再次破坏了社会关系。他们还要求重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倾听被害人的声音。


  

  修复正义模式是近年来最受重视的刑事司法理念之一,美国已经开始实施一些以其为基础的计划,如经济赔偿、社区服务恢复,作为监禁的替代方式已经实行了20多年。尽管恢复正义模式日益体现于司法实践,但也受到一些来自公众的批评,认为其只不过是一些听起来人道的原则,并不能提供一个真正有效的犯罪控制方案,它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以上6种主要的刑事司法理念模式,在现代多元的价值、文化背景下,基本上不可能有哪一个刑事司法理念在一个国家处于绝对统治地位,但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刑事司法体系的差异,各国都会形成某种主流的刑事司法理念模式。例如,在美国各种刑事司法理念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据拉里?西格尔教授分析,犯罪控制模式和正义模式仍是主流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解释》体现的刑事司法理念模式


  

  (一)《解释》—大案催生的产物


  

  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有关爆炸物犯罪的两个罪名。然而,刑法条文规定比较概括,对于爆炸物的范围、入罪、量刑的情节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据此不足以对爆炸物犯罪准确定罪量刑,导致司法实践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2001年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震惊全国,108人死亡的惨剧凸显了爆炸物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枪涉爆犯罪的严打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爆炸物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予以统一,当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即颁布《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了爆炸物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解释》在司法适用中很快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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