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义模式(Justice Model)
正义模式的倡导者主张刑罚是犯罪应得的结果,而不是为了矫正和威吓犯罪。他们更强调司法的平等性,认为如果两个人犯了同样的罪却处以不同的刑罚,这是不公平的。与犯罪控制模式不同,正义模式的倡导者质疑刑罚的预防功能,认为依据对罪犯的再犯预测而对其处以刑罚是不公平的。他们要求定期刑、限制假释、缓刑的适用,同罪同罚。正义模式对现代国家的量刑政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美国的量刑指南就是这一司法理念下的产物。
(三)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正当程序的倡导者主张刑事司法应当以遵守正当程序为原则,公民的权利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不惜一切代价受到保护。一方面,制定严格正当的程序确保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利,而且应当公开司法程序,在公众的监督下运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不能以法院判断来代替立法判断。如果对法律的有效性存有疑问,疑问的解决必须倾向于法律有效,并且法院必须不加干预,让立法机构去承担对不明智立法的责任,除非法院宣称立法违宪。这是因为,只有正当的司法程序才能保证强大的国家权力与单薄的个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平衡,否则司法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而误判正是违背正当程序的结果。
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司法体系下,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亦有所不同,但其所表现的理念则是对作人的主体性的认知与尊重。
(四)矫治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
矫治模式的倡导者认为国家应给予罪犯适当的矫治,使其成为合法的公民,回归社会。秉承刑事社会学派的思想,他们认为犯罪人是社会不公、贫穷和歧视的受害者,苦难和贫穷的成长环境使人产生心理问题和性格扭曲,而这又进一步促使其犯罪,成为犯罪人。他们认为有效的治理犯罪的根本方法,是从社会救助、教育、就业培训等制度的构建入手,提高守法的机会,也就降低了犯罪机会。这种模式要求把罪犯当作“病人”看待,司法应当扮演的是为病人开处方的角色,决定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对罪犯进行矫正。
(五)不干涉模式(Nonintervention Model)
不干涉模式是将犯罪学中标签理论运用于刑事司法理论的分析,对正当程序模式和矫治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刑事司法的干预,对犯罪者会产生标签效应,使其难以重返社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刑事司法的干预任何时候都应当受到限制,国家权力必须尽量少的介入国民的生活,在轻微犯罪领域应采取非刑罚化、去机构化、审前转处来减少犯罪标签的作用。
不干涉模式明确了轻罪的司法方向,强调刑法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审慎地使用犯罪标签,体现了现代刑法谦抑的精神,如以调解代替审判,以社会处遇代替监狱矫治。但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累犯难以适用这种模式。通常情况下不干涉模式的运作成本也要高于传统的监狱处遇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