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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评述与启示

  

  最后,在社团实际工作中,还需要聘雇一些工作人员来承办各该团体的会务、业务,最新修正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对于社团工作人员的职称、聘雇回避条件、程序、报酬等方面做了规定,尤其是“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理事、监事)担任”这一制度化规定,很好地把社团领导与工作明确分工,在制度上把蕴含的腐败因子扫除。


  

  (四)社团会议——运行机制


  

  社会团体的法定会议一共有四类: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理监事联席会议。


  

  由理事长召集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对于社团章程的订立和更改、会员除名、理事罢免、财产处分等与社团和组成人员有关的重大事项必须有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会员大会作为社团最重要的决策机构,明确开会条件、流程、临时会议的召开,既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又调动了会员参与社团工作积极性,更是保证了社团的有序健康发展。


  

  同样地,对于理事、监事会议及联席会议,社团立法也做出了类似详细地规定,本文就不再赘述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较会员大会中,会员不一定要亲自出席会议,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代理是被允许的,但是在监事、理事会议中,监事、理事必须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一旦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对于监事、理事这样严格的规定,避免社团领导阶层忽视自己的职责,徒具虚名,致使社团活动停滞不展。


  

  (五)社团经费来源与管理


  

  台湾社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七大方面: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其孽息、其他收入。其中前四项缴纳数额及方式,必须由会员大会开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为了更好地对社团的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对社团财务的会计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社团每年要制作预算、结算报告,由监事会审核后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再报主管机关核备,如此繁复,就是为了确保社团的经费能用之有道、用之于社团目的事业。


  

  (六)、社团的监督与管理


  

  社团的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对于社团的监督与管理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社团的奖励,另一方面则是处罚。对于那些成绩优良、为社会作出贡献的社员,主管机关可以给予奖励,内政部专门颁布《人民团体奖励办法》来鼓励社团的继续发展。该办法明列了社团可以授予奖励的情形、方式,并明确主管机关奖励的对象是社团,而那些在社团中有功绩的工作人员由社团自行奖励。


  

  对于发挥正面作用的社团要奖励,对于那些违反社团许可规定设立、违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的社团,当然要给予处罚,对该社团处以罚金,若依事件应对社团人员追究责任,则根据行为性质进行追究,有点类似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度”。


  

  另外,在监督方面,台湾社会团体值得一提的是它的自律联盟[6]。台湾地区的社会团体在通过法律规范获得合法地位后,开始寻求通过建立组织公信力来维系公共性。在这样的理念下,台湾地区公益组织自律联盟成立,通过制定内部章程,各联盟团体相互协力、彼此扶植,设置资讯平台,营造适合公益团体健全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台湾地区社团立法的实施效果与经验得失


  

  (一)台湾社团立法的实施效果


  

  1、社团设立门槛放低,大大促进了台湾社团数量的增加。首先《人民团体法》突破了过去的“同性质同级者以一个为限”的竞争限制,自此,大大促进了台湾人民团体的蓬勃发展。其次,台湾社会团体的成立要件中规定30人以上即可发起成立社团,相对于大陆地区而言,条件是比较宽松的,这也是台湾社团数量蓬勃发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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