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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修改与完善劳动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的若干思考

  

  (一)从注重劳动的经济效益向突出改造职能转变。回顾建国近六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可以不讳言地说,特别是在经济效益上起到了巨大作用,虽然也可说改造了大批罪犯,但主要还是提供了大量监狱经费,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却掩盖和忽略了“改造”这一根本目的,弱化了监狱职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由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和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的保障制度所造成的种种弊端,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出来,监狱职能的回归和为劳动改造“正本清源”的呼声也越加强烈。当前,监狱体制改革的实施与深化,已将这一制度打破,而“首要标准”的提出,不仅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赋予了劳动改造更多的改造实质。因此,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的劳动改造理念应从过去的重经济效益向突出对罪犯的改造方面转变,使劳动改造真正走上回归之路。


  

  (二)从参与市场竞争向劳动生产过程管理的转变。要有效实施劳动改造,提高劳动改造质量,必须加强生产劳动过程管理,但在过去监企合一体制下,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监狱不仅要加强生产劳动过程管理,更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饭吃”。这就必然牵扯大量精力,导致职能弱化。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分开以后,监狱企业专门从事市场营销和产品研发,解放了监狱精力,劳动改造工作将有条件专攻直接改造罪犯的生产环节,通过加强生产劳动过程管理,创造良好生产环境,融入教育改造成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个转变是监狱职能纯化的具体、直接体现,也必将对劳动改造职能的实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从提高生产能力向培养罪犯劳动技能转变。罪犯的劳动技术、劳动行为自我约束能力和劳动关系处理能力,直接决定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谋生能力。在监企合一体制下,受经济利益驱动,监狱紧紧围绕创造利润的固定项目组织罪犯进行生产,注重的是罪犯劳动产出的数量、质量和成本,注重的是创造多少价值,而不是从提高罪犯谋生技能出发,注重罪犯劳动思想、劳动技术和劳动能力。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分开以后,特别是“首要标准”的提出和贯彻落实,劳动改造工作必将转变到提高罪犯劳动技能上来。通过劳动技能教育特别是职业技能教育,培养罪犯的多样性劳动技术,培养罪犯的劳动行为自我控制能力和劳动关系处理能力,也就是从关注劳动的经济产出转变到关注职业技能上来。


  

  (四)从劳动的片面惩罚性向“以人为本”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转变。保障罪犯劳动权益是对罪犯实施有效改造的前提。过去,在相当多的监狱中,罪犯的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达不到应有标准,安全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如:关于劳动报酬,我国监狱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监狱不是以工资的形式发给罪犯,而是以实物、奖金、零花钱等形式发给罪犯;对罪犯因劳动而伤残和伤亡的,监狱部门如果按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的金额很高,许多监狱都称没有足够的资金。既然参照执行,便可大打折扣。另外,监狱民警中存在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认识偏差,存在的惩罚主义的教育观念,认为只要强制罪犯劳动就能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种观念无视罪犯首先是人,其次才是出了问题,犯了罪的人,结果长期受惩罚式的教育,加之长期单调枯燥的劳动、生活,非但没有减弱犯罪的思想,反而因为长时间的痛苦情绪积淀,强化了反社会心理。当前,随着监狱法治建设的深化,依法治监观念愈加浓厚,也更突出强调了劳动改造的改造性,这是贯彻监狱工作方针,体现关怀和挽救政策的具体化,更是保证人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措施。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从改造的角度出发,组织罪犯的劳动生产,为了取得良好的改造效果,必将高度重视罪犯劳动权益的保障工作,侵害罪犯劳动权益的问题将有条件得到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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