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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政治文化下美国检察体制的历史缘起及其反官僚制特征

  

  美国各州创立了不同于欧陆法国和英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普遍的直接民主选举。19世纪从职业律师中民选地方检察官的制度实践可以说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整体风格的核心机制。不仅因为州地方检察官是美国联邦主义检察官体制中的重中之重,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形成一种独立、自治的美式地方检察官制准备了迥异于欧洲模式的技术基础。对于刑事司法也和其他公共权力运作一样高度地方化的美国而言,地方检察官的自治独立地位尤其具有全局性的影响。


  

  五、美国检察制度的反官僚制特征:反集权与高度民主化


  

  在美国,联邦检察制度与55个州的检察制度共存,并且又都形成以各自的地方检察官为重心的格局。因此,考察美国检察制度的权力结构类型需要着眼于联邦和州两方面,重点观察联邦的地区检察官和州的地方检察官在权力格局中的结构性位置。


  

  《一)联邦检察制度的反集权因素


  

  联邦总检察长与联邦地区检察官构成联邦检察官的整体。联邦总检察长不是法国司法部长那样的集权制检察官僚之首长,有两个因素实质性地限制了联邦检察官制形成一种中央集权制的科层等级体制。


  

  首先,联邦地区检察官的遴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分享,即由总统根据各州参议院两名议员的推荐来提名,由参议院审查批准通过,任期四年,罢免权也在总统。候选人一般都具有与总统相同的党籍,与内阁共进退。由总统和参议院分权行使的任命制使得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形成一种与他们的欧陆同行迥然不同的特征。在他们就任联邦检察官之前,这些人基本上都是出身于律师的资深政治人物,他们不仅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拥有同样丰富的从政经验,这种制度背景和知识背景极大地加强了联邦检察官的高度自治地位。在四年任期满后,他们都要考虑接受其他政治职务或者回到私人执业,在这种情形中,联邦总检察长对联邦检察官难以形成一种有效的科层等级威权。


  

  实证主义的调查统计表明:美国联邦检察官基本上不在办公室工作,在任期届满卸职必须搬迁之前,他们长时间内都处于自由行动的状态,而不会回到办公室。联邦检察官在刑事检控权方面也拥有大大独立于总检察长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一种受到立法承认和保护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尽管现代美国司法部长与联邦总检察长是由一人兼任的,但是美国联邦司法部长作为联邦总检察长,他的权限大大地弱于身为国家最高检察首长的法国司法部长。[28]


  

  另外,美国联邦政府当局对联邦检察官职务行为的外部干涉力也很薄弱,这不仅是由于联邦检察官本身的政治声望很高,也由于总统和参议院分权行使的任命制更有利于防止总统作为行政机构首脑对联邦检察官形成不恰当的干预。美国制宪先贤早就看到其中之妙处:“总统提名时因有被驳回的可能必将使其更加审慎,事关总统令誉,且其作为民选行政首脑亦事关其政治前途,必将使其怯于徇情与取宠,以免使之暴露于对全国舆论有巨大影响的参议院的众目睽睽之下。因而他亦将耻于、并且怯于将名利肥缺委之于同乡关系、个人关系或碌碌无能、唯唯喏喏之辈。”[29]


  

  (二)地方检察制度的高度民主化建构


  

  1967年联邦犯罪委员会(the president''s crime comission)在一份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作为美国民主政治传统的一个创举,选举产生检察官的制度不会改变[30]。选举制对美国检察制度的重中之重即地方检察制度的体制类型具有重大的影响。


  

  首先,选举制使得州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都成为民选职位(elected officials )。民选职位意味着要获得并连任这个职位就必须得到当地选民的支持与认可,而不是取决于一个上级机关的任命。因此,美国地方检察官基本上将很大一部分个人精力投入到政治性事务中,他们关注自己在选民中的政治形象多于关注具体的刑事司法细节。这些琐细的检控业务交由他们的助手执行,这些助手就是通常所说的助理地方检察官。[31]


  

  “由于是从当地选举出来的,他们能否保有自己的职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民而不是科层结构中的上级。他们并不希望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换取被提升到更高级别的检察官职位的机会,相反,他们把政治上的回报视为一种激励:良好的工作表现可能使他们得以当选为市政官员、国会议员或担任其他政治职务。”[32]


  

  这样,不仅地方检察官不受州检察长的指挥控制,而且,地方检察官相互之间也十分独立,没有纵向与横向的任何机构隶属关系,地方检察官们只对当地的选民负责;在刑事检控问题上,他们也只尊重和听取选民的意见。因此,选举制使得各州检察制度无法形成州检察长集权型的体制,也不可能形成上命下从的科层等级关系;相反,高度民主的直接选举带来的是地方检察官极大的地方分权态势。


  

  第二,选举制方式下,检察官们的任期一般是四年左右,经由选举而上任的检察官们像政治人物一样,通常将这个职位视为达致政治目标的一个手段,而不是将检察官本身作为他们的最大目标或终身职业。即使其中很多人曾经是能干的刑事律师,无论在州的大城市还是郡县,都概不例外。


  

  因此,美国检察制度的另外一个迥异于欧陆检察官制的传统特点由此形成—美国地方检察官不像他们在欧陆的同行那样是职业性官僚(a career official)。[33]这是选举制度带来的另外一个直接后果,即职业性检察官僚在美国这种制度中是不可能形成的。即便是助理检察官们也满怀着政治上的立项,他们将助理检察官的履历看作将来的政治竞选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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