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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政治文化下美国检察体制的历史缘起及其反官僚制特征

  

  到19世纪50年代,除了康乃狄克、新泽西、德拉威、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五个州的地方检察官不实行选举制外,其余各州均在法律或者宪法中规定了地方检察官选举的制度。候选资格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当选者必须是有执业经验的律师,所有获得律师资格具有从业经历的当地律师都有权被选举为所在地区的检察官。到20世纪中后期,佛罗里达州地方检察官改为选举制,德拉威州则由于州面积较小取消了地方检察官的职位设置,刑事公诉由州检察长和其助理执行,这是一个特例。因此,到1978年,只剩下康乃狄克州和新泽西州实行任命制,其余各州均采用民选方式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检察官。当选的地方检察官任期四年,也有的州规定当选两年就重选[22]。


  

  推动19世纪美国州地方检察官普选制的普遍化的因素还包括内战前夕美国已经高度发达稳定的县和乡镇自治制度。美国地方政府自治的组织模式大致上分为两类:一种是西部和南部以广袤乡村为主的州实行的地方政府制度,它以县为基本单位,弗吉尼亚州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另一种是以新英格兰为基地的广大城镇地区的自治结构,它以乡镇为基本单位。综观美国政治结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县与乡镇是公共权力的中心地带。由于政治权力结构这个根本性制度的高度地方化特质,因此,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行为的程序规制与具体改革也都向权力结构地方化这个中心倾斜。与此相对应,美国地方检察官也呈现为两种类型:南部的县检察官和东北方的乡镇检察官。[23]


  

  从建国到19世纪以后,美国社会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定位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建国初期,各州主要将检察官视为准司法人员;到19世纪中期,检察官被视为行政官员的一种。各州法律关于地方检察官的规定开始转移到行政机构条款部分,加上选举制的普遍实施促成的特殊地位,地方检察官的形象开始呈现双重的重要性:他既是重要的执行司法行政功能的公职角色,又应当具有独立于法院及行政当局的自治地位。罗斯科·庞德将美国检察权理念的变化归因于19世纪上半叶法国思想在北美的深刻影响力。[24]


  

  (二)地方检察制度的非集权化特征及其全局性影响


  

  实行直接选举的州地方检察官制度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检察体制,从职业律师中遴选出来的这支检察官队伍构成美国检察官的重心。依靠普遍选举制的权力组织方式发展起来的地方检察官制有两个独特之处:一个是高度的地方自治;另一个是享有不受干预的广泛的刑事公诉自由裁量权。[25]这两个特点合成在一起,塑造出一种以反集权化(decen-tralization )为核心的现代美国地方检察官体制。该项特征又由于地方检察官在高度地方化的美国刑事司法权力体制中的重心地位而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整体面貌具有决定性的塑造力,加之联邦主义政制建构的联邦检察官制与州检察官制之间的独立而平行的关系,因此,不仅州检察官制体现为反集权化的关系,而且美国联邦检察官与州检察官之间也不存在等级关系。


  

  美国地方检察制度的非集权特征可以从以下视角得到理解。首先,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公诉职责由州地方检察官承担,州检察长几乎不实际执行刑事公诉,地方检察官享有高度的地方自治空间[26]。各县各乡镇地方检察官的办事处组织分散而相互独立,办事处之间没有隶属和体制性的关联,在选举制下,它们只对所在的地区的选民负责。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力主要分布在州、县、自治市和乡镇共8000多个检察官办事处,其中有2700多个县检察官办事处和大约45000多个地方检察官及其兼职助手行使着这种至关重要的权力。除了大城市的检察官办事处人数较多之外,绝大部分地方检察官办事处一般组织规模较小,由地方检察官及一两个助手组成。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助手经常是兼职的业余人员,其他时间他们作为律师为私人执业。[27]可以严格地说,除了检察官是民选官员,美国成千上百的地方检察官办事处的性质很像普通的律师事务所。其次,地方检察官享有实体性的刑事公诉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十分广泛并且只属于检察官本人,不受社区选民意志之外的其他司法或行政权力的干涉与影响。如前所述,自19世纪上半叶以来,检察官逐渐成为政府行政权的执行机构,至今,美国检察官的权力性质还保持着这种特征。由于这种定位,检察官直接获得了独立于司法权的关系,在实行对抗式诉讼程序的普通法世界,在一切政治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为司法问题的美国,这种独立性对于对抗式司法程序的良好运行和地方检察官的独立自治地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方检察官的刑事公诉自由裁量权不仅州的政府官员无权干预指挥,而且连州检察长也无权干预指挥。在很多州,州检察长甚至没有启动刑事公诉的实权。无论是在检察长具有一定刑事指控权的州,还是在检察长并不具有公诉职能的州,检察长都无法对地方检察官施加影响和压力,他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地方检察官的上司和领导。


  

  总之,对于地方检察官而言,县和乡镇社区的公共舆论压力是他们面临的最大压力。加之当选的检察官任期有限,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美国地方检察官基本没有升迁的可能和内在动机。因此,无论是地方检察官之间,还是地方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之间,双方的关系总是趋向独立平等的。又由于县和乡镇在国家宪法与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县和乡镇选举出来的检察官的地位也就获得了独立于联邦检察当局和州检察长的地位。与此同时,这些选举出来的检察官几乎全部是职业律师,他们在刑事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很大,选举制的确立为保障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落实提供了最基本的政治条件,而职业律师的智识背景则为这些民选检察官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可靠的知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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