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也体现了社会发展不均衡、民众心理失衡等社会问题。2010年我国GDP达到397983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从1997年到2007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基尼系数超过0.5,大大超过了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老百姓面对连连攀升的物价水平负担沉重,吃不起肉、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等问题始终不能有效得到解决,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工作还未完成,基本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矛盾凸显期,加上国际经济形势动荡,因此人民生活负担长期处在重压之下,越来越多的劳动人民对政府存有质疑,一部分人甚至已经产生仇视情绪,积压成怨。这些都加剧了社会冲突,成为个人极端暴力的原发性动因。
2.个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未得到保护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潜在原因。
一位社会学家说,行为人对法律抱有希望,盲动会变得理智:若对法律丧失信心,理智也会变得盲动。由于显示社会中法定不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3]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无法实现,反而会受到报复陷害。因此原因产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我国也时有发生。例如,2010年5月31日,黑龙江鹤岗上访人员陈某赴京上访被当地警员和基层干部乘火车带回途中,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于凌晨2时许乘旅客熟睡之机,用铁片划伤9名乘客。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解决,相关部门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群众的诉求一味压制,则会加深积怨,最终也容易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三、预防对策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着成因复杂、突发性强等特征,且其在短时期局部地区产生的危害巨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稳定及普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其并非没有规律和不可防治,故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是一个关乎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的课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尊重、保护人权、加强违禁物品的管制、提高安保水平、提前做好特殊人群的心理干预工作等于段全方位预防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一)转型发展,合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完善民众人权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