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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刑事政策论纲

  

  (二)轻罪刑事政策之司法贯彻


  

  1.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目前,各主要国家的侦查机关的轻罪刑事政策实践的主要趋向包括建立微罪处分制度以及慎用、少用强制措施等。在我国,轻罪刑事政策的犯罪侦查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取消刑事立案程序而代之以立案登记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可以使轻重犯罪案件都能够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为下一步的轻罪案件正常分流打下基础。第二,构建我国侦查阶段的轻罪处分制度。所谓轻罪处分制度,是指允许公安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部分轻罪案件作撤案处理,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服务的刑事案件分流制度。第三,对我国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一般不羁押原则”。第四,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我国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强制措施。


  

  2.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在国外,形式多样的不起诉制度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减压阀和国家对犯罪控制手段宽严的调节器。同时,辩诉交易也日渐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宠。但是在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贯彻轻罪刑事政策还存在不少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扩大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第二,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第三,构建我国的和解不起诉制度。和解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以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为根据,对犯罪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第四,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3.审判机关的刑事简易程序。为了落实轻罪刑事政策,各国都设置了不同种类的快速审判程序,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我国轻罪刑事政策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实践还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设置简捷的轻微犯罪案件书面审理程序。所谓轻微犯罪案件书面审理程序,是指对于部分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或单处罚金的轻微犯罪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民法院直接通过阅卷作出判决而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程序。第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规定“对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完善简易程序的审判环节。比如,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第四,建立适用简易程序的激励制度。


  

  4.轻罪服刑人员的监狱处遇。美国等国家的承载先进理念的各种监狱处遇制度成为各国轻罪刑事政策监狱处遇实践借鉴的宝贵经验。但是,我国轻罪刑事政策服刑人员监狱处遇实践的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设置惩戒程度不同的各种监狱,以适应不同类型罪犯监狱处遇的需要。比如,以惩戒程度为标准将我国的矫治监狱从纵向分为最高惩戒度监狱、高惩戒度监狱、中惩戒度监狱、低惩戒度监狱和开放式监狱五种,轻罪服刑人员主要在上述第三、四、五类监狱中服刑。第二,完善我国轻罪服刑人员的分类处遇制度。对犯罪人行刑,应当以矫正服刑人员的犯罪人格为核心来进行。第三,完善我国轻罪服刑人员的累进处遇制度。比如扩充各级处遇的内涵、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等。(4)逐步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比如设置开放式监狱或开放式监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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