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轻罪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以宽为主”。这里的“宽”,既可以表现为在法定情形下对重罪的从宽处理,也可以表现为对轻罪的从宽处理。但是,本文认为,这里的“宽”主要是针对轻罪的,是制定和实施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依据。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对轻罪的“宽”与对重罪的“宽”存在程度上的不同。对于重罪的“宽”要严格限制在刑事法律的限度之内,基本的趋势应该是“重重”。而对于轻罪的“宽”,不仅可以在现有刑事立法的限度内尽可能从宽,而且在轻罪刑事政策“轻轻”这一基本内容的要求下,在司法上、刑罚执行上等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要体现对轻罪的“宽”,并且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第二,这是回应刑事政策轻缓化世界潮流的主要措施。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的有效惩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也是刑事政策和刑事法治得以整体上轻缓化的必要前提。因而,所谓刑事政策轻缓化的世界性趋势,主要是针对轻罪而言的。第三,这是扭转严打刑事政策不利局面的主要手段。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简单否定,而是要在吸取其合理因素的情况下推行轻罪刑事政策以对其不利因素进行“中和”和平衡。所以,及时审视和调整严打刑事政策,在对严重犯罪继续采用严厉打击的“重重”刑事政策外,对于轻罪改用“轻轻”刑事政策,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旨趣所在。
总之,在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轻罪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罪治理领域里的具体化,轻罪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
(三)轻罪刑事政策与两极化刑事政策。
所谓刑事政策的两极化,即刑事政策朝着宽松和严厉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换言之,两极化刑事政策就是指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犯罪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关于两极化刑事政策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截然对立观点。一种是“等同论”,即认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就是西方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中国表述,二者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二是“对立论”,即认为两极化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明显冲突,在一定意义上是根本对立的。本文认为,二者的区别不是本质上的,更不能以这些区别抹杀二者在根本上的相近性:第一,二者在基本内容上具有很大的相近性。从内容来看,二者都是由严格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在两极化刑事政策中,严格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轻轻重重”;而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由“宽”和“严”这两部分组成,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至于从字面表述来看,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似乎更强调“内缩”,即“宽”、“严”互补,而两极化刑事政策更强调“外张”,即“轻罪更轻”、“重罪更重”,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差异,不能掩盖二者内在的一致性:其一,两极化刑事政策其实也是强调互补的,严格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共存于一体中,都服务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犯罪的共同目标,这本身就是相互依存的;其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实也是外张的,因为强调“宽”、“严”,就是强调差异性,强调对某些犯罪突出“宽”而对某些犯罪突出“严”,实际上也是两极化的表现。第二,二者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那就是轻(宽)重(严)有别,区别对待。由于两极化刑事政策形成时间早、影响范围广泛,可以说,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反思严打刑事政策的弊端和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合理内核基础上形成的,是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中国化。因此,本文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相近论”。